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两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是,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题。如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一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

四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细化和充实。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机关而言,法律无授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

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处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轻处分,则不需要履行此程序。

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轻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明确规定。

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提出建议。

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权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与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

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据予以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律处分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

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出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

亮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

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语;三是将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

补充阅读:

2007年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依然有效!重点解析!

重点讲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起草背景、过程和意义

第二部分:重点内容解读

第三部分:处分与其他处理决定的关系

起草背景

一、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纪律的部分论述

毛泽东: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钱;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八项注意: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 邓小平:没有纪律可不行啦。同心同德,一心一意,没有纪律不行,我们过去革命,就是靠纪律,而且是自觉的纪律;

江泽民: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就没有坚强的政治保证,党和政府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 胡锦涛: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无法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去完成伟大的历史任务。要严厉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究,努力使法规制度成为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最近在中央党校讲话中指出,能否切实抓好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温家宝:国家大事,唯赏与罚,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

背景:政策依据2004年3月,国务院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1月,党中央颁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等。

背景:法制基础

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88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背景:现实需要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判刑人员是否留在机关的问题尺度把握不一致的问题……………

起草过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作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配套法规的起草阶段

第二阶段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的起草阶段

重要意义

实施《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实施《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途径。

实施《条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处分条例》重点内容讲解

处分概念及特性适用范围处分原则处分种类和处分影响处分的量纪幅度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权限和程序

处分概念及特性

一、处分概念处分的特性具有四个“特定”: 一是处分的原因和条件“特定”;二是处分的对象“特定”; 三是处分的种类“特定”; 四是处分实施机关“特定”。二、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及参照管理人员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适用范围退休公务员。

第五十二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退休公务员如何给予处分的具体情况包含两种: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适用范围对于因违纪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应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职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分,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给予撤职二职以下职务的处分,撤到最低职务,即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处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对于公务员退休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密、贪污、受贿等严重问题,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处分的种类,给予行政处理。

适用范围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以上处分的,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减发基本退休金。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公务员退休后违纪被查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均按照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理。联邦德国官员纪律条例适用于在职及退休官员适用范围新录用公务员提前离岗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高职低配公务员法律溯及力。

适用范围法律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时间效力都是自颁布之后实施。如果遇到新法实施后,还没有给予处分的具体案件,应该参照刑法的原则,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即在法律法规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生效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是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违纪的,不论修订后的法律如何规定,都不能作为违纪处理。如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在6月1日前不认为是违纪,就不给予处分。二是行为时法律认为是违纪的,而修订后的法律不认为是违纪的,只要对该行为还未作出处分决定,即不认为是违纪,也就是有溯及力。三是旧的法律认为是违纪应给予处分的,依照新的规定也应当给予处分的,当时的规定给予处分较轻的,就适用当时的规定。如5月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6月1日以后给处分,就可以不开除。也就是说新的规定没有溯及力。如果新法处分较轻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有溯及力。已经作出的处分正在执行的,依然按照已有规定执行。关于行政监察法的适用范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三、处分原则公开、公平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原则适用处分一律平等原则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与该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回避原则时效原则重点讲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错罚相当原则 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总体性要求 依法设定原则 类推原则 时效原则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公务员处分实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和政府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其宗旨和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 错罚相当原则在确定处分时,确定每一种具体违法违纪行为的法定处分,要以错罚相当原则为指针。把握好宽严相济这个度,作到宽严并用,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外开恩;也不能因为有社会舆论压力就人为拔高,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某些具体处分的实施,要以错罚相当原则为依据。 对具体违法违纪行为裁量处分时,要以错罚相当作为量纪的原则,即处分的轻重与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原则, 给予处分的总体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要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和社会评判的“铁案”。越是重大的案件,越是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越是需要慎重,越是要特别注意办案细节,努力使案件的审理工作滴水不漏,无懈可击。

依法设定和类推原则

一是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这是关于处分规定的授权,即地方有权规定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及幅度。

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处分事项。

1979年颁布的《刑法》第79条规定,“本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时效原则一是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处分决定的时效和行政机关受理申诉的时效规定;第7条规定,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24个月;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第10条规定,处分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第44条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第46条规定,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时限原则监察法第32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建议之日终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特殊原因,是指: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所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纪公务员的追究期限;时限原则三是关于公务员受到处分后的申诉时效规定。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字受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四、处分种类和处分影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警告处分的影响警告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六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警告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在警告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如果公务员受到警告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原处分的影响。警告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警告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警告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受党纪处分的考核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记过处分的影响受记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2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在记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记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如果公务员受到记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受记过处分期满解后,晋升职务、级别不受处分的影响。受记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记大过处分的影响受记大过处分期自决定之日起满18个月内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在记大过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记大过处分期内,可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受记大过处分期满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记大过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既使处分期满解除后,也不能将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或者销毁。降级处分的影响 受降级处分的,一般降低一个级别,降低级别从决定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执行。如本人为公务员最低级别的,公务员降低的级别是以27个级别为整体考虑的,而不是仅指某一个职务对应的级别。受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到期予以解除。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降级处分的影响 在降级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降级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受到降级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后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受降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降级处分的影响。降级处分决定必须存入本人档案,即使降级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降级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撤职处分的影响受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24个月,没有出现新的且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到期予以解除。受撤职处分为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担任两个以上行政职务的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时,其所担任的所有行政职务可以撤销。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级别。在撤职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撤职处分期可以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定等次。受到撤职处分同时,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对年度考核影响重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期满解除当年按正常情况考核。受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撤职处分的影响。受撤职处分决定必须存入公务员的档案,即使撤职处分期满后,也不能将撤职处分决定从受处分的公务员档案中撤出。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奖励撤销。开除处分的影响 所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的荣誉称号奖励撤销;丧失公务员身份;丧失公职;丧失干部身份;永远丧失重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五、具体违纪违法行为一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是指采取张贴、发放、邮寄给多人或者在报纸、刊物、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表、公布等方式到处散布。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是指策划、聚集、安排、指挥或者加入到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意愿的活动游。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是指发起、建立或者指挥、安排、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参加以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为宗旨的组织或者未经登记注册、或者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命令解散、取缔的组织,或者是邪教组织,或者是;历史上的反动会道门组织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得到外国国籍的都是首次规定。 澳大利亚规定:在海外任职的公务员必须时时以文明的言行维护澳大利亚的良好声誉。二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共7条。 7月9日新华社报道,山西洪洞县纪委少数干部上班打扑克被查处,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记者曝光,给予洪洞县纪委副书记马和平党内警告处分;案件检查室主任任青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纪委审计中心主任张秀英行政记过处分。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玩忽职守。山西“黑砖窑”95人失职渎职被问责。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18人,乡科级干部40人,县长被免职。离任干部也受到问责。三是违反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共3条。贪污,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等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主管,是指依其职权范围或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和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暂时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的方法将自己合法管理、使用的公共财物窃为己有的行为“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伪造单据或帐目、虚报冒领等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索贿。是指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财物指有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钱物,也包括无形的可以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受贿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等事宜之机敛财的行为;6、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7、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8、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经催要仍不归还的行为。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10种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1、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2、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属受贿。3、不出资而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4、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5、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属受贿。6、家人、情妇“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7、授意由家人情妇 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8、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9、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10、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2、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3、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5、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6、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7、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8、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9、违反国家帐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0、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11、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12、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13、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200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四是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共4条。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包养情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段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不合法的性关系并为其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行为。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非婚生育子女、未到婚育年龄生育子女、不得再生育子女而生育子女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再生一胎但未满间隔年限生育子女的行为。

六、量纪幅度违纪的性质。 违纪的情节。 违纪的后果和影响。 违纪公务员的一贯表现。 违纪公务员的认错态度。 量纪起点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一些违纪行为,提高了最低处分幅度。在条例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的16条规定中,有7条处分的起点是从记过开始的,比如,对贪污受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公务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如何处分、从重给予公务员处分、从轻给予公务员处分、减轻给予公务员处分、免予公务员处分。

七、处分权限

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2、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4、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八、处分程序

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监察法规定的程序监察法第30条规定,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4、作出检查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九、处分的解除解除机关,谁处分谁解除。其所在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由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解除条件。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已改正错误的,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受处分期间获得一等功的可以提前解除,受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处分期限的一半。解除程序。由受处分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处分决定机关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解除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原级别。公务员受处分期间能否退休、调动工作 能否退休。人函[1997]136号,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能否调动工作。国人厅发[2005]13号规定可以调动。调动工作后处分能否解除。调到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或参照管理机关可以解除。关于处分期能否延长人发[1996]82号文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予以加重处分。

十、对处分不服的申诉关于申诉受理机关,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关于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条例第48条规定。监察法第37、39条规定公务员不能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处分变更或撤销后的影响处分变更后的影响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部分 处分与其他处理决定的关系

一、处分与法律关系

被判刑公务员一律开除是反腐治本之举。6月28日,人事部新闻发言人就6月1日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一官方权威表态透露出这样一个信号:依据《条例》,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可能再保留公职,将一律被扫地出门。从多年的行政惩戒工作实际来看,有相当多的被判处缓刑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被开除。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利于使行政机关公务员恪尽职守,不利于现代公务员制度的执行,更不利于建设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曾有一种观点认为,对过失犯罪而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必一律开除。这种观点是不足取的,因为官员的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也就是“该作为而不作为”和“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在性质上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危害结果都一样严重,都是官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表现。

二、处分与行政处罚关系被收容审查的期间,发基本工资的75%作为生活费。被强制戒毒期间,发基本工资的75%作为生活费。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如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办法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处分的,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发基本工资的75%;如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羁押期间工资不补发。被劳动教养的处理被劳动教养的,分三种情况处理,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做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被劳动教养未开除的,期满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分配当工人,如果安排当干部,职务应低于劳教前的两职以上安排。

三、处分与党纪处分关系四、处分与其他处理决定的关系停职对公务员影响《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审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预、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第31条规定,被调查人员不得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动、提拔、奖励、处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时,被停职审查的公务员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通字[1998]19号在停职审查期间,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调动、提拔、奖励、处分、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参加考核,不定等次。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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