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湿地是指地表过湿或经常积水,生长湿地生物的地区。湿地生态系统是湿地植物、栖息于湿地的动物、微生物及其环境组成的统一整体。
功能
湿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又能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积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改善环境污染;它能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碳元素,减少温室效应,保护海岸不受风浪侵蚀,提供清洁方便的运输方式……它因有如此众多而有益的功能而被人们称为“地球之肾”。湿地还是众多植物、动物特别是水禽生长的乐园,同时又向人类提供食物(水产品、禽畜产品、谷物)、能源(水能、泥炭、薪柴)、原材料(芦苇、木材、药用植物)和旅游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湿地主要以下几个作用:
1、湿地是可以直接利用的水源,补充地下水。
2、能够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
3、能够改善环境,保留营养物质从而减少温室效应。
4、防止盐水入侵。
5、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湿地是鸟类、鱼类、两栖动物的繁殖、栖息、迁徒、越冬的场所,其中有许多是珍稀、濒危物种。
6、湿地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蕴涵着丰富秀丽的自然风光,成为人们观光旅游的好地方。
7、具有教育和科研价值:复杂的湿地生态系统、丰富的动植物群落、珍贵的濒危物种等,在自然科学教育和研究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些湿地还保留了具有宝贵历史价值的文化遗址,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场所。
保护湿地的措施:
一、从宏观引导方面完善湿地保护规划。按照我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2002—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制订更有针对性的、分阶段实施的工程实施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突出用制度管人、管事,推进湿地保护的制度建设。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有计划地、逐步地建立包括自然湿地保护制度、退化湿地恢复制度、湿地生态效应补偿制度、湿地保护红线制度、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制度、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使湿地保护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
三、强化依法“治湿”,制订出台全国湿地保护条例。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有关湿地保护的内容,但多数都是针对湿地保护的单一元素设置的,零碎、分散,其完整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远远跟不上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湿地资源调查监测、湿地占用征用的监督管理、各种破坏行为的处罚等,包括怎样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都缺乏一些更明确的、更有操作性的、更管用的条款和规定,所以很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行政法规。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们把湿地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重要的生态系统,从加强整体保护的角度做出规定,规范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我们各个部门形成合力,更好地履行国际公约。
四、着眼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提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那些功能退化的沼泽、河流、湖泊、滨海湿地等,通过采取植被恢复、鸟类栖息地恢复、生态补水、污染防治等系列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五、强调科学“管湿”,提升湿地保护管理的科技支撑水平。重点针对湿地保护模式、湿地退化机理及修复关键技术,以及科学合理利用湿地的模式等重要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整个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湿地保护意识,促使大家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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