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宿教财发﹝2020﹞3号

各县(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湖滨新区教育局、经济发展局,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保教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未住宿不得提前收取住宿费。

三、幼儿园保教费应按月计算收取,不满一月的按天计算收取。

四、及时清算、退回已超收部分费用。

五、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减免学费、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六、学校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

七、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八、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被收取租金的,当地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免除租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财政、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争取各种政策和经费支持,确保疫情期间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顺利开学、正常运行。

宿迁市教育局

宿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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