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财经网吴碧慧/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获悉,广东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与一消费者发生过一起合同纠纷,该消费者认为启德教育屡次违约,影响了申报学校的进度及质量,要求退还中介服务费却遭到拒绝,那么启德教育是否该负责任?

消费者上诉启德教育服务质量低不负责

据文书显示,2014年8月8日,李小姐与启德教育就本人自费留学香港的相关事宜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香港》,该合同约定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即启德教育指导李小姐进行定校、搜集材料、文书制作、递交申请、申请跟进、面试辅导、确定入读院校、签证申请等出国留学相关事项,李小姐则配合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工作,切实遵从工作进度安排。

合同签订后,李小姐一次性付清中介服务费13000元,由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负责提供中介服务,但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并未严格履行义务,屡次违约,影响了李崔璨申报学校的进度及质量。

消费者对自我介绍不够满意却未改进完善

李小姐称,首先,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质量低下且不负责任。2014年8月底,因上交学籍证明等相关院校申请材料,李小姐与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的文书老师就自我简介编写事项进行了短暂交流,文书老师于2014年9月初完成一篇英文版自我简介,但李崔璨觉得该文书质量较差,无法真实反映其学识水平和留学意愿,遂要求文书老师修改,但文书老师并未改进完善,直到目前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仍未提供双方均认可的自我简介,影响了后续申报工作。

指导老师中途离职却未告知消费者

其次,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指派的老师中途离职,但并未与李小姐及时沟通,其后也未另行指派老师跟进李崔璨的申报进度。2014年10月初,李小姐完成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后,因感觉成绩不理想,准备重新考试,并与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的指导老师田野商议推迟出国留学申请,但双方未达成口头或书面的一致意见,而后李小姐一直在准备考试。直至2015年3月她致电要求继续申请,却被告知指导老师已经离职,但在这期间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一直未主动联系李小姐,也未履行指导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李小姐一直不知情而影响了申报进程,失去了签订中介服务合同的意义。

2015年5月以来,李小姐多次要求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继续合同或退还中介费,后经双方协商,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同意退款却一直无故拖延。

启德教育不承认服务质量问题拒绝全额退费

对此,启德教育辩称成都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质量低下且不负责任一说不符合事实。

2014年8月8日,李小姐与启德教育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香港》;

2014年8月12日,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的文案老师文静将志愿者证明英文初稿发给李小姐,并注明此版文书为基础文书,若有修改意见请附上中文版的修改意见,但启德教育公司、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自始至终均未收到李崔璨关于文书质量差的任何信件;

2014年9月9日,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原顾问老师田野与李崔璨敲定留学方案,并签署了《香港自费留学合同定校确认书》。

以及,启德教育表示,对于李小姐诉称由于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原指导老师中途离职,后续事宜无相关老师跟进,影响了申请进度一说与事实不符。

2014年10月初,李小姐告知顾问老师田野其GMAT考试成绩不理想,决定暂停留学申请,后李小姐称其已经找到工作,已无出国打算,并要求启德教育公司退还其70%的合同款;原顾问田野告知李小姐按照合同约定,委托人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受托人仅退还1000元,合同终止,故只能退款1000元;

2015年3月11日,因原顾问田野离职,李小姐的申请工作交接至亚洲部主管黄丹琛处,黄丹琛分别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通知了李小姐,告知了黄丹琛的手机号和QQ联系方式,并告知其有任何问题可以与黄丹琛和文案文静老师联系,但在此期间,启德教育公司、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未收到李小姐要求继续申请的电话或电子邮件。

2015年6月18日,李小姐要求退费,启德教育公司建议她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为她更换文书老师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名额转让给他人,但李小姐坚持要求全额退款;后启德教育公司与李小姐的母亲联系,告知其待公司商议后决定退款事宜,但其予以拒绝,后又与李小姐的父亲联系,告知其退还3000元,但其表示不接受该方案。

综上,由于李小姐的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不理想,使其对申请留学香港一事产生了畏难情绪,且其在2015年2月已找到工作,并签署了五年期的工作合同,导致其无法继续申请留学,才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其诉称启德教育成都分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地下、不负责任及原顾问老师离职,后续老师未能跟进导致其留学申请未能推进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启德教育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李小姐依约向启德教育公司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13000元,则启德教育公司应依约接受李小姐的委托,完成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李小姐与启德教育公司的代表田野商议暂缓申请及退费事宜,但双方并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就暂缓申请事宜和退费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则启德教育公司应依约在2015年秋季入学前为李小姐申请双方在《自费留学合同定校确认书》中确定的学校和专业;而截止开庭之日启德教育公司尚未依约为李小姐申请相关院校和专业,即李小姐拟于2015年秋季入学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启德教育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李小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李小姐要求解除其与启德教育公司签订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香港》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李小姐可以要求启德教育公司赔偿损失即退还中介服务费。

最终酌情判定启德教育退还李小姐10000元中介服务费。

资料显示,启德教育集团是一家教育机构,目前,启德教育集团旗下拥有启德留学、启德考培、启德学游、学树堂四大服务品牌,全面提高中国学子的国际竞争力。

启德教育为何给用户提供的就是这样的服务?令人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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