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不可抗力”
你能想到什么?
不可抗力
是意外吗?
不可抗力和情况变化
有什么关系?
01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两种:
1.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
2.社会异常事件。
具体来说,是指社会上群体性政治行为引发的事件,如战争、罢工、暴乱、暴动等。
技巧
并非所有自然灾害都可以作为不可抗力而免责,一些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没有重大影响的轻微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02
不可抗力有什么特点?
一个
不可预测性。
不可抗力是一种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按照现有的技术水平,普通人无法预见某些事件的发生。
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即使该事件妨碍了合同的履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
没有错
首先,过错的认定必须以客观标准为依据,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或者普通人的理性认定。
其次,过错认定只能是排除不可抗力的直接依据,没有过错不一定构成不可抗力。
三
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形势
当事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但仍然无法避免某种事件,也无法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
技巧
努力和措施是指被视为经济手段的法律行为,不包括不道德和犯罪行为。
衡量达到经济手段程度的标准是,通过比较债务人的履约成本与债权人的收益,确定债务人在一定程度上尽了最大努力,就可以达到不可逾越的最低标准。
03
不可抗力VS意外?
事故是指在当事人无意或疏忽的情况下意外发生的事故,是正常情况下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小概率事件。
不可抗力
大多数人都是不可预测的
豁免原因
事故
部分可预见、避免和克服
不广泛适用,非一般民事责任免除
交通事故属于典型事故,但事故的责任人不会免除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损坏是由于停车场进水造成的,停车场经理不对车辆损坏负责。
04
不可抗力VS环境变化?
环境的变化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基础发生动摇或丧失。合同保持原效力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两者都要求发生的事情是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他们的“情况”往往是重合的。
但它们之间仍有以下区别:
补充
在不可抗力的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问题
根据《民法》第180条,不可抗力既可适用于侵权责任,也可适用于违约责任,但法律上的特殊除外情形除外。在侵权责任中,可以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不可抗力的适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包括:
1.《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在侵权责任领域,法律排除的不可抗力类型主要针对某些类型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民法侵权责任法》第1237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民用核设施经营者在发生核事故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只能证明损害是由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造成的。或者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者的责任;《民法侵权责任法》第1238条规定,民用航空空设备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空设备的经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责任。民航空设备经营人的责任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不能免除;《邮政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挂号信损失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挂号信损失的除外;(二)发出货物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3)发件人和收件人的过错。
注:补充内容摘自《民法典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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