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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是个人 律师事务所27个税务问题

为帮助律师事务所提高税务管理的规范性,依法开展税务筹划,2018年5月11日,应深圳市律师协会邀请,中国税务学会CEO、中国税务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志标为深圳市60多家大中型律师事务所的董事和高级合伙人详细讲解了当前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管理和税务筹划实务。以下内容根据当天的讲课内容进行总结。

长期以来,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管理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律所涉嫌违法违规,如:(1)找票/买票冲账;(2)记录白条;(3)部分合伙人设立公司/有限合伙,以咨询费等名义开具发票。,并进行关联交易;(4)律师事务所以翻译费、信息数据服务费等名义设立知识产权、发票等有限合伙;(5)律师事务所与主管税务局协商达成核定征收,或在核定征收政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收入转回。

这些行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全面贯彻税收法定原则,积极推进税收法制化的背景下。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应摒弃传统的税务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控制涉税法律风险,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第一部分:律师行业个税和增值税的立法及政策

问题一:律所交什么税?

-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合伙律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国税发〔2000〕149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律师出资的个人独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业务收入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被资助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将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税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分为11类:

工资收入

过分上进,3%-45%-实习/工资/提成/兼职律师、行政人员、助理等。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过度进步,5%-35%,合伙人

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劳动报酬所得;

实习生/外包服务/培训师,代扣代缴

薪酬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

偶然收入;

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增值税:对商品/服务流通中的增值额征税,最终转嫁给消费者;

2012年启动“营改”,律师行业纳入“法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提供和规划财务、税务、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营和流程管理或建议的业务活动等信息)

问题二:国家给律所发了哪些税务文件?

——个人所得税法只有15条,太简单了。律师的税收征管主要依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这里分为三类:

第一类:针对律师事务所;

第二类:针对合伙企业;

第三类:针对个体户

主要文件有:

财税[2000]91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部分条款无效)

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修改失效)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部分条款无效)

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合伙人律师如何操作「先分后税」的原则?

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采取“先分后征”的原则。

“积分”:积分是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划分: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协商确定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平均计算

问题4:合伙人律师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作为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者”,合伙人律师的费用有两个层面——律师事务所层面和个人层面。

律师事务所级别:

工资、薪金:由从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扣除;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合伙人律师的扣费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财税[2008]65号)

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财税[2008]65号)

其他费用支出标准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办法》:

个人水平:

对于确实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据的业务相关费用,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按以下标准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扣除8%;个人年经营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6%扣除;个人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扣除5%。(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问题五:委托律师可以扣哪些费用?

根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办案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聘用人员等)。当月收入从办案费用中扣除后,余额与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在当月律师收入的35%以内确定。(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目前已到期)

问题6:哪些费用是律所不能扣的?

第二部分:当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面临的涉税法律风险

问题9:税务机关是如何发现涉税问题的?

一般通过以下四种方式:

1.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种指标,参照评估指标的预警值——财务指标、税收征管数据、稽查数据、信息交流等进行比例分析。;综合税率、个税、增值税等税率触到警戒线;

2.专项检查:总局强制检查项目;总局指导检查项目;地方专项检查;查看典型涉税问题清单;比如近几年检查的重点:一个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税种;

3.汇报:同行汇报;本单位员工举报;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报告

4.其他方式: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务违法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违法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其他相关信息。

问题10:“金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有何影响?

包括合伙人律师、委托律师和工资律师,制定支付方式的律师事务所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金税三期:国家电子政务“十二大黄金工程”之一,目标是建立:一个平台(统一技术平台)、两级处理(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数据和信息)、三个覆盖(覆盖所有税种、所有环节、国家税务局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

它将具有强大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能力(行业相关性、相同法人相关性、相同地址相关性、...),实现全国性涉税信息网络化,改变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薪酬、个税、社保等信息的匹配。

问题11:双随机系统有什么影响?

——随机选择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性、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7〕122号),要做到“全监管覆盖”——除了线索明显涉嫌偷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外。,所有其他被调查对象必须从税务检查随机选择的对象列表中随机选择。

问题12: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对账权(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二、现场检查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三、责成提供信息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四.查询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动词 (verb的缩写)运输、邮政企业证件检查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不及物动词银行账户检查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七、责成提供税务信息的权利(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八.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外部调查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

X.税收保全和执行权(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十一、停止投票的权利(国税发〔2003〕124号文件第四条第六款)

十二.停止出境的权利(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

问题13:律师事务所发票问题主要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查税查账查案都要查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罚款/没收财产,处无期徒刑——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五千元以上的,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建议:在实践中要规范发票管理,尤其是涉及到预付款、债权债务转移、中介机构存在等方面。,表现为“三流”(资金、发票、合同)不一致,交易流程要规范,交易合同要有计划,相关凭证要保留,避免被指虚开专用票。

风险警告:

购票——涉嫌虚开(入场标准:1万张特价票、40万张普通票或100张);

滞留票(卖方已开具并复印纳税申报表,买方未核验抵扣专用发票)-税务局会怀疑虚开;

合伙人在税收萧条时期(地区优惠、财政补贴、核定征收)设立有限合伙/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涉嫌虚假开业;

问题14:律师事务所需要特别票还是普通票?

小规模:普通票

一般纳税人:(1)能够控制(如房租、水电物业、办公用品采购等。),需要特殊票;(2)无法控制的(比如律师和从业者提供的)会被普遍投票。

问题15:大量打白条合法吗?

目前,律师行业会计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如账单费用、借条会计等违规行为。

在审计征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依赖于律师事务所内外取得的收入支出凭证,如办公室租赁费、工资律师工资薪金、律师差旅费、办公用品购置、会议培训费等。

建议: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律师事务所应加快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建立规范的账户,区分和明确代理费、办案费、法律咨询费等明细账户,杜绝白杠和假票冲抵成本的现象,以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问题16:如何防范和控制发票风险?

税前扣除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凭证。这些合法有效的凭据主要是指合法的原始凭据。一般来说是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种发票和各种自制的内部凭证。特殊情况下,一般可以指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汇票、汇款单据、付款收据、境外公证员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中介机构或相关部门证明等。

问题17:逃税风险

重要风险警告:

——隐性收入(不开票,入个人账户),收入直接冲抵房款,私家车公共冲抵(燃料费、过桥费、修理费、折旧费)等。;

——家庭费用由律师事务所抵消;

-假工资,改签/代开发票;

-多次克扣办案费用,虚列员工食堂费用;

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是督促律师事务所制定合理的职业规范和组织制度的过渡性安排。现在两年的执行期已经过去,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发文更新或延长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应该停止适用本文涉及的抵扣规定,否则将面临偷税漏税的风险。

问题18:税收黑名单制度

——配合法律处罚,使违法者难以移动和挣扎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披露办法(试行),俗称“黑名单制度”。2018年第一季度,各级税务机关共公布“黑名单”案件8614起。

惩戒对象:

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一)当事人本人。(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财务负责人;(三)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4)当事人是直接责任中介人和从业人员的,处分对象是中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纪律措施:

税务机关: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适用《税收抵免管理办法(试行)》,包括:直接负责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的税收抵免直接判定为D级;限制发票供应;严格审核申请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增加税务检查的频率;将税收抵免评估结果告知相关部门;d级评价保留2年。

其他行政部门:防止出境、限制就业、融资参考、禁止高消费、限制甚至禁止多项经营活动、严格监管多个部门等28项。

第三部分:会计人员横向税负与其他行业的比较

问题19:与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相比,为什么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较重?

以北京为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税率平均在10%左右(含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全行业基本实行查账征收;而北京大型律所合伙人审计账户征收的综合税率在20%左右,两者相差一倍。

根本原因——两个行业利润率的差异。成本主要是人工和办公空间,但律师行业人均收入较高,所以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招更多的人,可以完成更大的空间,使得成本更高。

主要原因是税收管理能力的差异。律师行业获批已久,一般税务管理能力较弱。大多数中小型公司由兼职会计师和簿记代理人管理。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大多是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比较专业。

重要原因——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通常在总部报税,稀释利润,降低税率。大型律所合伙人通常在不同的地方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直接原因——税务机关对两个行业的税率设置了不同的“红线”。以北京为例,即使在核定征收阶段,综合税率也在15%左右。而会计行业的平均税率,经过多年的审核和征收,大概是10%左右。

问题20:律师行业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困难

从概念上来说,它属于“查收全能”的循环;

金融体系不健全,缺乏专业的财税监管人员;

制定《律师会计法》不能改变现状;

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高税收风险的财务行为

税务机关很难突破律师高估税率的固有观念;

问题21:对中国税收的建议

对财务标准高、利润率高的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催收”;对符合法定核定征收条件的中小律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对于处于亏损状态的小律所,建议采用查账催收。

贯彻“法定税收”原则,维护税法权威。

鼓励大中型律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立足长远发展,更加注重律师的专业培训、品牌建设、社会捐赠和资助,通过依法纳税增加社会贡献,提高律师的社会影响力和声誉。

80%以上依法实行“核准征收”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可以降低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成本和税收负担成本,缓解经营压力,提升全社会的法制化水平。

第四部分:律师事务所税收筹划的实践

问题22:税收筹划实务中的“化整为零”(收入)

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过高。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35%,45%):

——工资/奖金分配比例异常高,“工资”或“年终奖”,将导致适用更高的税率(高达45%)。

——福利多样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津贴”也在免税范围内;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此类推。

——区分收入类型(工资薪金VS劳动报酬VS利息、股息、外商投资返还的股息)等。;

问题23:税务规划实践中的“成本扣除最大化”(支出)

充分利用各种费用抵扣政策管理发票和抵扣凭证——房产、单位和个人车辆、举办培训会议、律师事务所媒体广告、律师个人推广、职工福利食堂费用、党建、教育培训等。

车辆:个人购买(律师事务所使用/合同规划)

比如律师事务所的表外资产可以“内化”,律师事务所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通过折旧摊销按当期成本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等等。

提示:保证合同、资金流转、扣款凭证(报销系统)的内部一致性,尤其是审核所有报销凭证。

问题24:税收筹划实务中的“争取区域优惠政策”(税率)

对于一些大型律所,可以考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等相关机构,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5:税务规划实践中的“争取地方财政回报”(政府支持)

个人所得税属于国家和地方共享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按照规定,中央和地方的比例是60%: 40%。为了吸引一些地区的投资,投资者对当地收入给予一定的退税,比例最高为60-70%。因此,对于一些投资领域较广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领域的政策,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

问题26:税务规划实践中的“转移定价规划”(风险可控)

现代律师行业的运营需要众多第三方的支持,如国内外网络、信息、管理、培训等。,以及管理费用、服务、无形资产、贷款、租赁等。可以通过建立外部服务机构来合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定价需要合理,同时也面临一定的税收调整风险。

问题27:税务规划实践中的“职能分离(业务流程)”

由于律师服务业属于非生产性企业,具有直接面向客户、无上游环节的特点,很难通过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抵扣来减轻增值税税负,或者抵扣项目较少。

建议:律师事务所可以将职能、业务发展、市场运作等无形的高成本业务分开,成立专门公司,通过律师事务所对服务的采购进行相关业务操作,以控制税收成本,隔离风险。

问题28:税收筹划实践中的“合理规划和建立‘红线’思维”

税收筹划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多缴税,不触及地方预警指标,建立税收管理的“底线思维”,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

营改增/核定征收前:综合税率约15% (25% * 35% = 8.75%,营业税(5%)及附加费)

营改增后,如果适用6%的一般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将比5%的营业税税率提高20%。考虑抵扣,增值税税负变化不大;

律师税负预警值因地而异,北京审计账征收的大型律所综合税率在20%左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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