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科目的复习资料你准备好了吗?下面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欢迎阅读!

  2017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复习资料

  一、选择题:

  1.禁止滥用权利原则要求( A )。

  A.父母不得滥用监护权

  B.国家机关不得滥权

  C.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滥权

  D.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得滥用权利同他人谈判业务

  2.依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 A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D.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3.民法权利体系中,同债权并列为两大基本财产权利的是( A )。

  A.物权

  B.人身权

  C.继承权

  D.知识产权

  4.赠与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B )。

  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双务合同

  D.实践合同

  5.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C )。

  A.买卖合同

  B.租赁合同

  C.借用合同

  D.委托合同

  6.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可以作为遗产的是( B )。

  A.承包经营权

  B.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C.人身保险中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D.因公死亡后,有关单位给其近亲属的抚恤金

  7.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承揽合同的是( D )。

  A.加工合同

  B.定作合同

  C.修理合同

  D.买卖合同

  8.某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将lo问厂房抵押给银行。银行对该

  间房的抵押权是( C )。

  A.救济权

  B.请求权

  C.从权利

  D.形成权

  9.在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定孳息的是( A )。

  A.股息

  B.果树上结的果子

  C.鸭子身上的鸭绒

  D.过春节时发给教职工的年终奖

  10.债的标的物于提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风险的,由( A )。

  A.债权人承担

  B.提存人承担

  C.债务人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11.租赁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的,( A )。

  A.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B.出租人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承租人付双倍租金

  C.出租人无权解除合同,但可直接向转租人要求支付租金

  D.出租人无权提前解除合同,但租期届满后可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006年潘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梁天,1940年7月5日”。梁天为梁大明的爷爷,1940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该500块银元( A )。

  A.应归梁大明所有

  B.应由潘某与梁大明平分

  C.属无主财产,应上缴国家

  D.应归潘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1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 C )。

  A.放弃继承

  B.不参加继承

  C.接受继承

  D.任由他人处理

  14.根据所违反义务性质的不同,《民法通则》把民事责任分为( B )。

  A.单独责任和连带责任

  B.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C.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D.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5.王某死亡,遗产剔除夫妻共同财产后,留有4万元,由其妻甲和其子乙、丙继承。当时,甲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1万元。胎儿出生后是双胞胎。应这样对待以前的遗产分割结果:原分割结果( D )。

  A.有效

  B.无效,应由甲分得2万元,乙、丙及两个新生儿各分得5 000元

  C.无效,由于是双胞胎,遗产也不多,所以,应由两个新生儿继承全部遗产

  D.部分有效,应由甲、乙、丙各返还2 000元给两个新生儿或将遗产分成5份重新分割

  16.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不以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移转所有权的意思为依据,而是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所有权。下列选项中,属于原始取得方式的是( A )。

  A.买卖

  B.赠与

  C.互易

  D.取得孳息

  17.自然人开始享有名誉权的时间是( C )。

  A.出生时

  B.年满10周岁时

  C.年满18周岁时

  D.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

  18.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D )。

  A.质押合同签订时

  B.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

  C.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

  D.质押合同经出质人所在地公证机关登记时

  19.无因管理中的“事务”可以是( B )。

  A.为窃贼寄存赃物

  B.代他人进行结婚登记

  C.在朋友家代朋友款待其客人

  D.清除邻居家门口的路障

  20.企业的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 B )。

  A.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B.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C.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D.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时间( B )。

  A.必须在履行期届满之后

  B.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C.必须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D.需在另行订立的履行期到来时

  22.无效民事行为( D )。

  A.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B.在对方追认为有效时才能生效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D.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预期的法律效果

  23.下列民事权利中,不能由公民享有的权利是( B )。

  A.名誉权

  B.名称权

  C.隐私权

  D.荣誉权

  24.某办公用品公司库存一批针式打字机卖不出去,因资金不能回收,欠银行的借款一直无法偿还。看到该公司快要倒闭了,银行主张:把这批打字机给我们吧,我们就两清了。公司表示同意。该公司与银行的借贷合同消灭的原因是( C )。

  A.提存

  B.代物清偿

  C.行使抵销权

  D.银行免除债务

  25.甲为向乙借款,请丙提供抵押物,乙享有债权和抵押权,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以后,除另有约定外,抵押权将(C)。

  A.消灭

  B.由乙继续享有

  C.由丁享有

  D.由乙、丙共同享有

  26.甲在乙经营的鱼塘里垂钓。当其甩渔竿时,鱼钩挂在鱼塘上面的高压输电线上,甲当场死亡,经查,该高压输电线路属于供电局。对甲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的应当是( C )。

  A.乙

  B.甲自己

  C.供电局

  D.供电局和乙

  27.诉讼时效开始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 D )。

  A.任何时间内

  B.时效有效期内

  C.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内

  D.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28.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有( A )。

  A.房屋

  B.土地所有权

  C.采矿权

  D.知识产权

  29.甲在裁缝店加工连衣裙一件。取衣服时,因带的钱不够付加工费,征得裁缝店同意将一块手表留下,过几天交费取回手表。裁缝店对该手表享有( A )。

  A.质权

  B.留置权

  C.抵押权

  D.典权

  30.甲和乙路过丙家,发现门El拴着一条狗,甲用一根棍儿挑逗狗。狗挣脱绳索并将乙咬伤。经查此狗系丙代丁看管。此案乙的损害应当由( A )。

  A.甲承担

  B.丙承担

  C.丁承担

  D.丙和丁承担

  3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应( D )。

  A.没有任何限制

  B.只有最低人数的限制

  C.只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D.既有最低人数限制即2人,也有最高人数限制即50人

  32.甲、乙、丙三人合伙,共同推举甲为该合伙负责人,并约定,甲对外签订合同不得超过10万元。丁知晓甲、乙、丙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对于他们之间的内部约定,丁并不知情。现丁与甲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合同,乙、丙知悉后表示反对。在下列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甲丁所签订的合同仅对甲发生效力

  B.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合伙人发生效力

  C.甲丁所签订的合同对该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D.乙、丙可以依合伙协议对甲主张侵权责任

  33.宣告死亡制度中被推定死亡的人是( A )。

  A.失踪人

  B.死于医院的病人

  C.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人

  D.共同死亡中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人

  34.某甲10岁的时候其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某甲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屋两套及60万元存款,并由某甲的叔叔某乙作为某甲的监护人予以管理。某乙下列行为中侵犯某甲合法权益的是( C )。

  A.用某甲的存款为某甲购买人身保险

  B.用某甲的存款为某甲的父母修建坟墓

  C.将某甲的其中一套房屋出租,租金由某乙独享

  D.用某甲的财产为某甲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5.甲乙丙三人合伙,并推举甲为负责人。该合伙组织在与丁的一场债务纠纷中,甲未与乙和丙商量而放弃对丁的债权,乙和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是( A )。

  A.有效的行为

  B.无效的行为

  C.可撤销的行为

  D.效力未定的行为

  36.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B)

  A.甲因违反交通规则被罚款 B.乙在银行存款C.丙代甲交作业D.丁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7.甲在商场看中一件毛衣。标牌上的英文显示毛衣成分是腈纶。甲不懂英文,便向营业员询问,营业员骗其说是羊毛,甲遂买下毛衣。商场营业员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C)

  A、平等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38、17周岁的聋哑人王某,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应被视为(D)

  A、成年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9.婴儿出生属于法律事实中的(D)

  A、行为B、合法行为C、事实行为D、事件

  40.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行为的是(A)

  A.无因管理 B.订立合同 C.设立遗嘱 D.赠与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其一,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其二,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其三,超越代理权的范围。

  2、紧急代理的要件如下:其一,须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本人的指示和授权;其二,须为本人利益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三,须合理行事;其四,除以代理人身份实施行为,别无其他方法可以保护本人的利益;其五,不违背本人的明示意思。

  3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类型:①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②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③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④射幸行为类型;⑤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⑥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7)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⑧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⑨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10)暴利行为类型。中国《民法通则》将传统民法上的暴利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乘人之危,二是显失公平。《合同法》仍区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须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上的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在效果上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

  4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属于公法。

  5可以提起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之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如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理人、人寿保险合同之受益人。

  6、紧急避险,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7、代理权的发生原因有:①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②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③依本人授权行发生;④依“外表授权”而发生;⑤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

  8、不承认代理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34年《荷兰民法典》。

  9、无论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其根据都是立法权和司法权中当然具有的解释权,因此统称有权解释。裁判解释只对所裁判的案件当事人有效,不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这也是裁判解释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重要区别。

  10法人自行解散的原因有:其一,因法人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其二,因法人机关的决议而解散;其三,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其四,社团法人因不足法定人数而解散。

  11、法律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

  12关于无权代理,法律为保护本人的利益,使其有追认权,为保护无权代理之相对人的利益,使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13、各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类型主要有:①实体权消灭主义;②诉权消灭主义;③抗辩权发生主义。

  14、《民法通则》第65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5、紧急代理的要件如下:其一,须在某种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本人的指示和授权;其二,须为本人利益并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三,须合理行事;其四,除以代理人身份实施行为,别无其他方法可以保护本人的利益;其五,不违背本人的明示意思。

  16、债权发生的原因,有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

  17、准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感情表示。

  18、人格权的性质是:非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

  19代理概念分为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大陆法系民法,如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等,采狭义概念,所称代理,仅指直接代理,而不包括间接代理。

  20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①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②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③解释和补充法律。

  21、自助行为的要件有:①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②须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③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④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22、时效制度的功能是:①稳定法律秩序;②作为证据之代用③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2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为:①构成要件不同;②适用对象不同;③法律效力不同;④法定期间是否可变;⑤起算点不同。

  24、代理的适用范围包括:①构成合同的的意思表示;②与合同密切相关的准法律行为;③与合同相关的事实行为;④与合同密切相关的程序行为。

  25、法律行为中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包括: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等。

  26、属于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有:起诉;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义务人承认债务;限制行为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28、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①从政治的公序向经济的公序发展;②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保护消费者的手段;③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保护劳动者的手段;④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无效。

  28、关于中国现行法对不同法人设立采取的原则:①机关法人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②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③基金会的成立采取准则设立主义;④设立公司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采自由设立主义;⑤非公司企业法人一般采取行政许可主义。

  29、形成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

  30、实体法上的抗辩权有:消灭时效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31、以代理权的发生原因为标准,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意定代理。

  32、关于诉讼时效问题,采用统一主义立法的法典为:《日本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法国民法典》。

  33、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34、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即所谓单方行为,例如悬赏广告、抛弃、遗嘱等

  35、不构成民法上的物应承认代理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法典有: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34年《荷兰民法典》。

  36、人格权的保护方法有:除去侵害请求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防止侵害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7、可以提起死亡宣告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失踪人之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如配偶、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法定代理人、人寿保险合同之受益人。

  38、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当今学界所采纳的学说为:权力说,权利说,能力说。

  39、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有:①否认说;②权力说;③权利说④能力说⑤地位说

  40、兼有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有继承权、社员权。

  三、名词解释

  1变动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2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3紧急避险:指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谓躲避危险的行为。此种行为看,虽致他人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4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5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迳行适用该法律规定之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6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7法律事实: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9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10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11时效期间中止: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12紧急代理:称必要代理。指发生须在未经本人授权的情行下代理行事的某种紧急状况时,代理人未本人的利益所为的代理。

  13自助行为:指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而对于他人的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或毁损之行为。自助行为,依法不负赔偿责任。

  14要式行为:指其意思表示需依一定形式或在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15民事行为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16体系解释: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

  17使者:法律上所谓的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辅助人,其任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主体接受意思表示。因其任务不同,可分为表示使者、传达使者、受领使者。

  18法理: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

  19意思能力: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及结果。

  20诉讼时效中断: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1权利主张:指权利人向相对人或法院表示自己为某权利之归属者之行为,如向法院提起权利确认之诉或向无权张有人要求返还所有物。其范围较狭窄。

  22种类物: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23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24权利行使: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内容之正当行为。一切权利行使均属行为,但因所行为使权利种类不同而其行为有异。

  25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示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

  26、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7、民法关系:也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定的,能够在民事主体之间引起民法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实施状态。

  29、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法规定,能够参与一定民事活动,并且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的总和。

  30、非法人团体: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团体。

  四.简答题:

  1..简述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答: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的特殊性;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利。

  2..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4.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

  5.简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祸”,例如,瘟疫、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没有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 (3)其他。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其时效可中止。

  36.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份权具有专属性;(2)身份权具有义务性;(3)身份权无时效性。

  5、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

  其一,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

  其二,需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其三,需因执行职务的行为所发生。

  6、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急迫危险

  二、须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公共财产上急迫危险而为避险行为

  三、须避险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

  7、民事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利之中介

  四、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8死亡宣告的要件

  一、须失踪人下落不明

  二、失踪期届满

  三、由厉害关系人申请

  9、简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

  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为消灭诉权或发生抗辩权,而实体权并不消灭;除斥期间为消灭实体权利

  四、法定期间是否可变。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断、中止、延长,因此属于可变期间,除斥期间为绝对不可变期间。

  五、起算点不同。

  10监护终止的原因

  一、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监护人辞职

  五、监护人被撤职

  六、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消灭而终止

  11物的基本特征

  其一,须为权利客体。

  其二,须为有体。

  其三,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其四,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

  其五,须独立为一体。

  12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构成权利滥用,须有正当权利存在,且属于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存在,不属于权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无关。

  二、权利滥用禁止之立法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之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以保护社会公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无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三、权利滥用以当事人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故意为要件,在行使权利时仅仅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或社会利益损害的,尚不构成权利滥用;而侵权行为不以故意为要件,仅因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可构成侵权行为

  13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一是公示方法不同,二是取得时效期间不同,三是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而动产不可以;四是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不动产不可以;五是设立抵押权的生效要件不同;六是法律适用不同;七是裁判管辖不同;八是强制执行方法不同。

  14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欺诈之故意;二是须有欺诈行为;三是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关系

  15简述对代理权的限制

  答:一、禁止自己代理

  二、禁止双方代理

  三、禁止代理权的滥用

  16简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答: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

  二、裁判解释与学说解释

  三、广义解释与狭义解释

  17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目的不同;效力不同;性质不同。

  18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

  19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绝对发生、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消灭

  三、民事权利的变更(主体,内容,作用)

  20简答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和效力。

  (1)诉讼中止的条件:一、有使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二、此障碍发生在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或1年的特别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2)诉讼中止的效力,在于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的原因消灭后,亦即权利人能够行使其请求权时,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21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须为保护自己的请求权

  二、须时机紧迫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三、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四、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22简述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

  答:一、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

  二、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

  三、超越代理权范围

  23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绝对发生、相对发生)

  二、民事权利的消灭

  三、民事权利的变更(主体,内容,作用)

  24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其一、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其二、须有本人存在,

  其三、须有代理权。

  25简述欺诈的构成要件

  一是须有欺诈之故意;二是须有欺诈行为;三是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关系。

  26.民法的价值:(1)民法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秩序。(2)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提供法律规则。(3)民法为民事主体的意思和活动自由提供法律保障。(4)民法为提高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27.民事主体的特征:1.地位子等性2.意思自治性3.范围广泛性4.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28.宣告失踪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2年。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法院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

  2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确定财产代管人。《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2).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即对宣告失踪人的财产进行清理。

  30.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1.要有从事某项事业、活动的共同意志的体现。2.有必要的独立于组成人员的财产或其他必要要件。

  无、论述题:

  1..论述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意义就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得到实现。关于这一点,可以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中得到证实。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主要是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

  2.论善意取得制度。

  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 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善意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首先,必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其次,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依其规定。如《物权法》规定,遗失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②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③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④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⑤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求。《物权法》规定,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①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就是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②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③无处分权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3请试论述权利行使与权利享有、权利主张、权利实现的区别

  一、权利行使与权利享有:权利之享有,指权利人有权利之利益。因权利系由法律上之力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两要素构成,权利主体实际享有此种利益,即为权利之享有。此系从静方面观察。权利的行使系从动态观察,且不限权利人本人。

  二、权利行使与权利主张

  权利主张指权利人向相对人或法院表示自己为某权利之归属这只行为。其范围狭窄。而权利行使泛指权利人依权利之作用所得为之一切行为,其范围较广,权利之主张亦被包括在内

  三、权利行使与权利实现

  所谓权利实现,指权利之内容已经实现,而权利行使系指为实现其内容所为之行为。权利之实现,大多由于权利人行使其权利,但由于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使权利获得实现的情况也不少。通常情形权利人行使权利之行为即可导致权利实现,但也有若干情形,除权利行使之行为外,还须有其他事实。其与权利的行使,为不同的法律概念。

  4论述民法的功能

  一、为现代市场经济提供行为规范。

  二、为人权提供基础保障。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促进民主政治

  五、维护公序良俗

  5论述法人的本质

  法人的本质,即法人为何能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可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

  1、关于法人的本质,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和法人实在说。拟制说认为,权利义务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所谓法人,即法律拟制之人。否认说认为社会生活中除个人与财产之外,别无所谓法人的存在。该说又分为三种见解:目的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有独立实体之存在。该说又分为两种见解: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

  2、关于法人本质学说的评论,向来有各种主张。其中法人拟制说乃强调法人的法律技术一面。此说与19世纪的个人主义的法律思想契合。法人实在说则肯定法人的社会实在性,其中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有团体意思的社会的有机体,此说由有机体理论未免牵强,不如组织体直说更具有说服力,因此组织体说取代拟制说成为现今之通说。

  3、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的规定: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由此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本质,采取的是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

  6、论述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答:一、具体规定应优先适用

  当关于待决案件法律有具体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能适用诚信原则。

  二、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应优先适用

  关于某一案型,无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时,如果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则应以类推适用等方法补充法律漏洞,不得适用诚信原则。

  三、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

  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的关系,应区别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可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而不适用诚信原则。

  其二,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

  7、试述代理权的性质

  答:代理权为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权的有无,原则上决定代理行为之是否有效。而关于代理权的性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

  一、否认说。认为代理不过是特定法律关系如委任的外部效力,并非独立的制度,也无所谓代理权。现已为今日学者所不采。

  二、权力说。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代理是一种“权力—责任关系”。

  三、权利说。此说认为代理权为一种权利。

  四、能力说。此说认为代理权性质上与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相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能力。

  五、地位说。此说认为代理权既非权利也非能力,而属于一种法律上的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得直接归属于本人。

  以上各学说中,最具合理性的当属权力说,也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8.论述意思与表示的故意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的故意不一致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脱法行为。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相反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应具备以下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表意人的真意在客观上不一致,须表意人自己明知其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真意保留的效力原则上有效,例外情形,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知,则为无效。

  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应具备以下要件: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原则上应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

  3、隐藏行为,是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以其真意所希望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法律规定。

  4、脱法行为,之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之行为。被规避的强行规定常为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目的在于达到法律所不许之效果。

  9、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行为人预期之效力的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有违反公序良俗和违反强行法。

  1)、违反公序良俗,是现代法律行为无效最重要的原因。公序良俗属于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其内涵和外延都不确定。公序良俗违反行为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等。

  2)、违反强行法的法律行为无效,是各国立法和民法理论一致认可的规定。强行规范指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必须使用之规范,其目的在于禁止当事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依中国民法现行规定,违反强行法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此种效果过于僵化,解释上应采取较灵活的立场。

  10、试述人格权的性质

  (1)人格权为非财产权(2)人格权为支配权(3)人格权为绝对权(4)人格权为专属权

  11、民法的特征?

  1.民法规范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民法规范中,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前者是指法律的规定具有刚性的约束力,民事主体只能遵守和服从,不得任意创设、变更和消灭;后者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双方共同意志或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2.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性和国家意志强制性的结合,并侧重体现前者。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性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由此决定子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法实行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民法的调整方法首先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性。3.民法规范兼有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司法机关裁判准据法的特性。一方面,民法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是民事主体的活动纲领,它通过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为民事主体提供行为模式;另一方面,它又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予以裁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12、论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民法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某一民法关系所必须具备的因素或者条件。任何民法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缺少其中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法关系。

  (一)民法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法关系,并在其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它是一切民法关系得以展开的前提,也是一切民法制度实现价值的最终归宿。我国民事主体的种类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等。

  (二)民法关系的内容,是指民法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总和。因此,民法关系体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关系的内容在民法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体现在:

  1、民法关系的内容是构成民法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2、民法关系既是把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联系起来的中介和桥梁;3、民法关系的内容直接决定着民法关系的性质以及民法关系之间的区别;

  4、民法关系是实现民能的必要手段。

  (三)民法关系的客体,也称民事权利的客体,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附载体,是民事权利的客观表现形式,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而按照其意思能够支配的对象或目标。

  六、案例分析题:

  1.王某与李某系好朋友,王某酷爱集邮,但由于经济上不富裕,很多邮票无法购得。后经人点拨,心生一计,他以李某的名义、地址在某杂志上刊登一则征婚启事。此后,李某收到大量异性来信,要求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王某从这些来信上挑选了大量邮票,而李某并不知怎么回事,其女朋友得知此事与其大吵一架后分手了。李某只觉得委屈,整天闷闷不乐。后王某将此事告知李某,李某十分气愤,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王某不同意,李某便以侵害其姓名权为由诉到法院。问:

  (1)本案中李某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侵害?

  (2)你认为法院应当怎样判决?

  答:(1)李某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理由:本案王某以正在谈恋爱的李某的名义登征婚广告,无疑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王某的行为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当然,这是由于侵害李某的姓名权而引起的,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

  (2)法院应当以姓名权侵权为案由,认定王某侵害了李某的姓名权,并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为,王某是未经李某同意而以李某名义刊登征婚启事的,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2.甲公司将价值为20万元的10台笔记本电脑存放在乙仓库,约定存放期为3个月,保管费为1万元。存放3个月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仓库允许其先将10台电脑提走,一周内即付清保管费。乙仓库不同意,并将10台电脑全部扣留。半个月后,该仓库遭雷击失火,l0台电脑全部烧毁。甲公司无法向用户交货,经法院判决支付给用户违约金4万元。问:

  (1)乙仓库扣留全部10台电脑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2)乙仓库对甲公司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乙仓库扣留全部10台电脑的行为是不当的。理由:《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1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9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

  (2)乙仓库对甲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因为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3.某甲是一位养牛专业户,一日某甲的一头奶牛生了重病,医治数日未有好转,某甲害怕该牛的病有传染性,一旦传染给其他的牛,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某甲便将该牛抛弃在野外。某乙卖完牛回家途经此地时,发现了该病牛。某乙将该牛拉回自家中,经过精心喂养和医治,此牛病愈且成为了一头高产奶牛。事后,某甲听说此事,要求某乙将牛还给他,他愿如数支付某乙喂养该牛期间的合理费用,某乙回应,给出什么样的条件也坚决不答应返还该牛。问: (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某乙的态度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不合理。理由:因为该牛是某甲主动抛弃的,而非丢失的。如果是丢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该牛是由某甲抛弃的,某甲因此丧失了对该牛的所有权,某甲与某乙之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还该牛。 (2)合法。理由:因为,某甲抛弃该牛的行为使其对该牛的所有权消灭;拾得该牛的行为是先占而取得,因此某乙对该牛拥有所有权,某乙有权拒绝返还该牛。

  4.甲、乙签订一批陶瓷制品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负责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物流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致使发生三车追尾的连环交通事故,使该批货物严重受损,无法向乙按约定时间交货。问:(1)上述案件中存在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关系? (2)乙应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1)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甲与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甲与丙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2)乙应向甲主张权利。理由:乙与甲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如约履行义务,依法应向乙承担违约责任;而乙与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向丙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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