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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价 实用详解离岸价(FOB)你一定要知道的

离岸价(FOB),也称为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是指由买方承担,不包含在结算价格中的销售价格。

01

术语的详细解释

对于FOB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提货,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当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指定的船只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在这个术语中,我们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将货物交付到客户货代的指定地点,但我们应该注意这个术语中的成本。

成本构成为:国内运费+港口当地杂费,一般省略。

由于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收取的费用会比我们自己的货运代理高,所以我们在向客户报价时必须特别注意,否则这就是我们利润下降的地方。

当我们给客户报离岸价格时,我们给客户报的价格是:国内运费+当地港口杂费+货物成本价。我们不能用EXW离岸价来计算成本,否则会损失一部分成本。也许那部分成本只是我们自己的利润。

如果我们知道有离岸价,那么就一定有到岸价。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国际贸易中的离岸价条款称为离岸价条款,从而将价格条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的到岸价格称为到岸价格条款。

但真正的CIF价格不是CIF,而是DES。DES是指在目的港交货。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卖方必须承担所有费用和风险。货物移交给买方在船上处理,但卖方将完成交货,而无需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到岸价不是到岸价,因为到岸价的风险转移限额也是托运人的船舷,而不是目的港。因为CIF条款属于正式交货,即在装运港船舷交货后,风险转移给收货人,直到货物到达客户指定的港口才算交货完毕。

例如,在使用到岸价格条款订立的合同中,如果货船在离开装货港之前触礁沉没,买方不能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买方只能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表明卖方对目的港的风险不负责任。所以我们不要把到岸价误认为到岸价。

对于离岸价,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出发港的杂费。由于我们在和客户谈完所有费用后才知道客户指定货代的信息,那么我们就错过了当时知道客户指定货代收取费用的标准,所以费用和我们的预算之间的差异会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

因此,在我们与客户讨论贸易条款后,我们应该要求客户指定货运代理信息,以便与他们核实我们装运的本地港口杂费,从而做出最准确的报价,而不是让他们的预算利润溜走。

02

0无提单如何发货??

情形

青岛的一家家具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一家韩国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贸易合同,青岛公司以FOB的形式向韩国公司出口了一件木制家具。

卖方准备好货物后,将根据买方的指示预订舱位,并将货物交付给青岛货运代理A。货运代理A将向卖方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方拿到提单后,根据与提单副本的约定向买方主张付款,但收货人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才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里,但毕竟货款还没有收到,退回或者转售给第三方会带来相当大的损失,所以卖方继续催促。但是,后来卖方得知货物被拿走了,买方就不再付款了!提货单在手,怎么拿货?

因此,卖方起诉法院,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法院裁定承运人B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是,问题是,承运人是否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目前敢于无单发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远离海外的公司不容易承担责任。

FOB是指买方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外国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人),由买方控制运输;货代往往服从买家,甚至直接受买家控制;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发生无单放货!

在这种贸易模式下,通常有两套提单:船东提单和货运代理提单。货运代理以本人(或其代理人)为托运人订舱位,取得船东名单;国内出口商拿到的是货代开出的提单(甚至没有提单),而发货人和收货人通常会出示买卖双方。

货代从船公司拿到船东的单据后可以直接把船东的单据寄给国外代理,国外货代收到船东的单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的货代在把货物交给实际收货人时,是否应该收回货代的账单,这是另一回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发货时不要求收货人返还正本提单,发货人手里的提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废纸。

哪种投递方式更安全?

事实证明,在出口业务中,卖方有必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谨慎选择合适的贸易条款,以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以下是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在出口业务中使用到岸价格或到岸价格比离岸价更有优势。因为,在CIF条件下,卖方是国际货物销售所涉及的全部三个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他可以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保险,以保证操作流程的相互衔接。此外,有利于国内航运和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不是绝对的,首先要根据交易货物的具体情况考虑运输安排是否困难,是否经济划算。

FOB的风险是,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货代可以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订舱,那么在运输中就没有真正的物权控制,导致运输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卖家可能会说,这个FOB货的运输我们不负责,跟我们没关系,我也不用担心。这种观点存在一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路线是多选择问题时,当运输时间延长时,制造商的资金循环周期会增加。比如去南美,有的船需要航行60天左右,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时间(具体船务公司我就不说了,厂家订舱位记得问航程很重要),这样会耽误向客户收钱的时间。有时收货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舶,这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厂商出于仓储的原因,愿意乘坐航程更长的船,这样可以降低仓储成本。如果商品的价值很小,你什么也看不见。如果商品价值大,客户支付速度慢会导致汇率的不确定性。我觉得厂家经验很深。现在的汇率每天都在变,要注意汇兑损失的问题。

如果交易必须采用离岸价条款,

1.买方派船到香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因卖方货物准备就绪而延误装运。

2.提高存款比例,降低客户反水的概率。当货运方式打不过客户时,我们必须在支付方式上保持底线。我们宁愿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赔钱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不一定限于一家货代公司。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没有向中国交通部备案,你要小心。(提单和承运人需要支付定金,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一定要偏执自己的观点,卖家就要考虑风险。我们可以接受知名船务公司,坚持使用船务公司的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海外货代和他们出具的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代表境外货运代理办理装货港手续时,应要求境内货运代理出具保函,并承诺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通的正本提单放行,否则,应承担无提单放行货物的赔偿责任。这样才有索赔的依据。

4.在离岸出口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货人委托货运代理或NVOCC向船公司预订舱位,不能赋予买方预订舱位的权利,因为预订舱位和交付舱位的义务是统一的。必须在提单的托运人栏中填写托运人(卖方)的姓名。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掌握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信用状况良好,并且要求在运输途中转售货物,买方可以是发货人。如果不知道买方的信用,出于安全考虑,还是以卖方为发货人比较好。

5.也可以采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这样银行可以严密控制货物的权利,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资中国信用保险对冲风险。投资前先了解一下他们不担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上的客户,多了解一下中信保险拒赔的案例,以免雪上加霜。

无单放货,卖方该怎么办?

网上给出的建议有找大使馆,上国际诉讼,各种黑名单,找代收公司,更别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三个山洞里有没有几家公司,有没有黑手党背景,有没有在意这些威胁。光是跟进海外,浪费金钱精力是必然的,没必要做下一笔生意。

产权是对外贸易中最重要的东西。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掉进别人设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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