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诬告他人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为了在选举中取得优势,社区干部张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上级纪检机关写了一封举报信,反映另一名候选人挪用公款5万元,意图通过纪律检查使他人丧失参选资格。经查,张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其行为违反组织纪律,侵犯党员人身权利。上级纪委对张进行了严厉警告,取消了他的候选人资格。(人民网6月13日)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人身安全不受随意侵犯,社会生活能够平等、公平、平静、和谐,不受任意侵害的干扰,就不能滥用“家庭法”进行依法治国。上上下下,这样会形成相当不好的氛围。根据刑法规定,谁犯了罪,谁就是罪魁祸首。否则,没有规则会使方圆,公鸡可以下蛋。你觉得母鸡怎么样?
套住别人无非是借机达到自己的目的。劣币驱逐良币,是一种相当卑鄙的手段。以秦桧“莫须有”的岳飞陷阱为例,流传至今,似乎已经成为攻击别人成就自己的习惯。比如你在某个领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你很可能会被其他同行困住,因为“困住”往往是无成本的,得不到严厉的关注,也不付出任何代价,这似乎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在今天这个务实的时代,老实人少,违规造假者多,真的让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百辩也有可能。这种“诬陷”往往很容易成功!
秉承“不放过坏人,不冤枉好人”的原则,防止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创业积极性,没有别的办法,就是不区别对待,恨铁不成钢的可以随意适应纪律规定。在调查反映的情况不真实的情况下,无论对方有多大的动机,是否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法律适用就适用!否则,我们不能给别人树立榜样。(李锡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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