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开车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路上行人很多。最近有报道说,开车厂的厂长喊了17年后被无罪释放。这件事怎么了?据了解,最高法进行了干预,并在不同地方再次尝试。无辜,那为什么这个开车的磨坊最后无罪?那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看边肖的驾驶工厂需要多长时间~
开车碾压人的导演大喊大叫,17年后无罪释放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方敏的国家赔偿申请。余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至今已四个多月,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从2002年到2019年,他用了17年的时间理清了自己的恩怨。2002年6月21日,威海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名受害者重伤。当晚路过事发路段的余方敏被确定为嫌疑人。于时任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处处长,48岁时命运突变。同年10月30日,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2003年5月19日,威海环翠区法院判决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余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从此走上了上诉的道路。
论文梳理了该案十余份裁判文书,发现该案的主要定罪依据是被害人和证人的证言,在主要证据没有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该案的结论多次在“事实清楚”和“事实不清楚”之间切换。余已被判五次有罪,两次发回重审,两次重审。只有在最高法院介入并由外国法院重审后,才能做出最终判决。
2019年10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方敏无罪。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方敏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除了有关证人的证言外,方敏的犯罪中没有可以锁定的客观证据,本案是否还有其他人犯罪值得怀疑;原判所依据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不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2020年7月1日,于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总额350万元。11月17日,主审法官告诉他,由于需要了解案情,法院作出是否赔偿国家的决定的期限应延长至明年1月。土地局长被判故意杀人罪
48岁时,余的人生成就达到了顶峰:他高中毕业,成了一名村干部。2002年3月,任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处处长。然而仅仅7个月后,他的命运急转直下,于当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拘留。
案件发生在2002年6月21日晚10点。威海市北竹岛村村民李英伟(音译)试图无故停车,结果被司机撞倒,导致李英伟十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李英伟的伤势构成了重伤。
从那以后,当晚开车经过事故现场的余方敏就成了嫌疑人。同年10月30日,余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拘留,涉嫌故意杀人罪。同年12月7日,被捕。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查明,俞于2002年6月21日晚在威海瀛洲宾馆与李、姜、、共进晚餐。饭后,余独自一人留在了墨绿色的卢K90058本田雅阁轿车里。22时20分左右,余开车来到集团保卫科东侧的路灯处,被住在竹岛居委会的拦住。他们吵架了,趴在的车前挡路,开车压过了。李英伟上半身多处骨折,被确认为严重受伤。
余方敏辩解说,他从瀛洲宾馆出来后,看见两个人在打架。打者跑了之后,打者低头向左跑。余方敏停下后,打人者拍了几下他的车。他下了两次车,问对方为什么坐车,对方什么也没说,转身就走了。余方敏认为他是无辜的,因为他没有打人。
李英伟说,一辆车怀疑他挡路,下来和他争论。“司机骂我说‘压死你’,我说‘法制社会,你竟敢压死我!’打了一会儿,司机上了车,往前走了很久。不记得为什么了。我们又吵架了。他说要压死我,我就躺在车前。“最后,李英伟被车压死了。
出租车司机周成熙作证说,一辆黑色轿车的司机与李英伟发生了口角,后来从李英伟向其施压。“我看了看车牌,应该是卢K90058,不过五个字有点模糊,我有八成把握。”另一位来自培泽的目击者也证实,他在自己的窗户里看到一个人追另一个人,然后被打的人跑了。打人男子站在瀛洲路中间,拦下一辆黑色轿车,最后从男子身上碾过。
环翠区法院认为,在被告人余与发生纠纷后,当逞强躺在自己的车前时,余明知自己驾驶的车辆可能致人死亡,但仍故意驾车碾压。他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碾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人民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2003年5月19日,环翠区法院裁定方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判方敏赔偿李英伟医疗费共计6.5万余元。
该报查阅了案件档案,发现在警方给受害者李英伟的笔录中,李英伟声称他的车是一辆黑色轿车,司机40多岁时是“平头”。裴泽也证明了司机是“平头”。在余律师给李的笔录中,李说,晚饭后回到村里,看见同村村民躺在地上。他问李英伟发生了什么事。李英伟说:“经常有人在你的房间里小便。我不让他撒尿。他还打我。”然而,一审判决中并未提及这一信息。此外,判决书并未提及警方现场检查记录等书证。
余宣告无罪的判决。2003年6月9日,在一审判决“翻案”“翻案”后,山东某地方媒体刊登了一篇通讯员文章,题为“导演驾车拒不认罪,“零口供”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文章称被告自始至终拒不认罪;控辩双方各提供了两名证人,均作为现场证人证明了滚和不滚的事实。
根据上述文章,在审判过程中,检察院紧紧围绕要出示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有针对性地对有罪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证,强化证据,使之环环相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无罪的证据,找出瑕疵,分析矛盾,反驳辩方证人证言的虚假性。经过八个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和总结,环翠区法院最终以“零口供”对被告人余作出有罪判决。
但一个月后,上述报告被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后,余不服,以“没有开车撞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虽经被害人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但被害人、证人丛培泽证明,行为人“平头”特征与余的情况不符,证人证言仍相互矛盾,不能形成封闭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排除被告人提供的证据。
2003年7月25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03年11月17日,环翠区法院经再审,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余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一审判决,本次再审认定方敏有罪的主要证据仍然是证人的证言,但对接受或拒绝该函的理由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消除了证言中的矛盾”。
关于被害人和证人声称犯罪的驾驶人是“平头”,被告人是与方国籍“分离”的问题,环翠区法院认为,“平头”和“分离”是根据男性短发的特征来分类的,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严格的区分标准,所以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证人对事实的记忆审查或多或少存在偏差,不能因为有偏差就否定其证明力。证据是否被采纳,取决于证据是否客观、真实、相关,能否与整个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形成相互关联、客观、真实的证据链,从而消除其他合理怀疑。
之后,余又向提出上诉。2004年2月1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余的上诉。从此,余走上了一条漫长的申诉之路。
第一次再次尝试有罪
余对的控诉似乎比较顺利。有罪判决生效一年半后,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山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方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
2005年12月2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认为“证人证言存在诸多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再次作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将案件发回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再审。
环翠区法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时,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李英伟受伤及车辆性能鉴定的补充报告。伤害补充报告的结论是,在李英伟受到的伤害与机动车辆的滚动相一致;车辆性能考核的结论是本田雅阁可以通过李英伟一侧轮。
此外,应被告余的请求,环翠区法院还调取了交警现场检查记录,记录显示车辙痕迹长50厘米,车辙轮胎宽16厘米。证据是2005年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公诉机关提供的。
根据本次庭审的判决,提供车牌号的出租车司机周成熙距离事发地点约30米,另一名目击者距离佩泽约60米。环翠区法院认为,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描述的犯罪司机为“平头”,驾驶黑色轿车与被告人余被“分割”、车辆为深绿色的事实不符,属于轻微瑕疵。
环翠区法院还认为,交通警察高杰的证词证明,他在勘察现场时测量的车辙宽度并不是指轮胎的宽度。据此,被告和辩护人认为事故车辆实际轮胎宽度为16厘米,无罪辩护理由不当,是对证言的不正确理解。
本次庭审形成的判决书还显示,原审主要证人是从裴泽、周成熙书面通知到庭,但拒绝出庭。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还通知他出庭质证,也被驳回,因为该案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当年,他曾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所见事实,出于安全原因不愿出庭作证。
环翠区法院认为,上述证人未出庭的原因符合相关规定,其陈述应与其他证据一并综合认定,不应因未出庭而一概否认。
2006年12月8日,环翠区法院第三次裁定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余方敏再次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7月2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07年2月8日,于出狱,减刑8个月。刑满释放后,余仍不服判决,坚持上诉。
2009年10月20日,山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余的申诉。山东高院认为“经审查,原裁定对你方对证据的质疑做了详细的分析论证,透彻,符合逻辑。”“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最高法介入,在另一个地方审判无罪
余方敏仍在抱怨。2018年4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作出再审决定。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这次山东高院没有指示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而是将案件移交给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驳回余的申诉后,最高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发出“刑监字第97号”函,要求山东省高级法院进一步审查处理。山东省高级法院以“李露子涵第47号”函指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复审。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决定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发现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纵观整个案件,原审认定方敏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是,除相关证人证言外,本案缺乏能够锁定方敏犯罪的客观证据,本案中是否有他人犯罪存疑;原判所依据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不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查明,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改判。
2019年10月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余无罪。
为了回归纯真,余在度过了十七年。原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4月9日被开除党籍。2020年6月4日,威海经济开发区纪委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对方敏开除党籍的处罚。关于行政身份待遇问题,于表示,原单位正在协调解决。
2020年7月1日,于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350万元。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153.1248万元;支付精神损失费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万元;缴纳医疗保险及治疗费用12,163.03元。此外,余还要求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在山东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的名誉,以消除误判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余方敏写道:“本人公职身份为国家公务员,多次被市政府表彰奖励;被评为市、省先进工作者;该单位被评为开发区“十佳服务之星单位”。在赞美声中,我不知怎么成了一个故意杀人的人。莫须有的罪行毁了我的名声,打断了我的事业,耗尽了我的事业,剥夺了我的政治身份,把我的社会评价降到了冰点……”
7月7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称余申请国家赔偿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但是,到目前为止,医院还没有做出是否赔偿国家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是疑难、复杂、重要的病例,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1月17日,于表示,主持人法官电话通知他,法院需要了解原办案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延长赔偿期限。11月18日,该报致电法官,试图找出延误的具体原因,但电话无法接通。
开车撞倒别人的处罚是多长时间
根据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判决的关键在于责任的认定。责任等于或者高于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权利人的刑事责任。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且全部或主要责任者;
(二)死亡三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三十万元以上赔偿的。
2.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伤,且均为事故责任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并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支付60万元以上赔偿的。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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