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环境的改变,很多人都患有不孕症,一直在寻找孩子。然而,我们从来没有听说过一个女人因为不孕而被丈夫打死。最近的一件事让人很生气。11月17日,有相关媒体报道,山东德州一名女子因不孕不育被丈夫亲属殴打致死。那女人死的时候才60斤。该案件被确定为虐待罪,将于11月19日在当地法院重审。让我们通过信息研讨会的边肖来看看它。
山东妇女因不孕不育被虐致死
自2018年7月起,1997年出生于山东省德州方庄村的女孩方受到丈夫和公婆的虐待。去年1月31日,被方虐待致死。今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由于被告人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提前支付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他的家人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送回禹城法院重审。昨日,方的表妹谢淑蕾告诉《速度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她的姐姐方结婚时体重超过160公斤,被打死时体重仅为60公斤。“到目前为止,对方还没有道歉。”
虐待致死
据方的表妹谢淑蕾介绍,方的父亲已经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方身体很好,但她有些反应迟钝。她以前知道自己在婆家过得不好,却不知道自己被虐被打。”
根据三名被告的供词,方流产且从未怀孕,这使他全家非常愤怒。
方的婆婆刘某某承认方于2016年11月18日与张结婚,发现其行为异常,并得知其患有精神病。后来,他们发现方不可能有孩子。通过体检和对方庄村村民的询问,得知她之前在自己村生过男的。而且,为了和方结婚,被告一家花光了所有积蓄。
方牟阳的岳父张某某喜欢喝酒,因为他欠了方牟阳很多外债。自2018年秋天以来,张某某经常在喝酒后发泄不满,殴打方牟阳,而且从不帮忙。张也建议不要让方吃饭。
从轻处罚
禹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刘某某、张经常以殴打、冷冻、饥饿、禁闭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被害人方进行身心摧残,致使被害人方营养不良。在多次钝性外力的基础上,造成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情节恶劣。被告人的所有行为都构成虐待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所有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鉴于被告人全部回到案件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悔罪的,决定从轻处罚;被告亲属自愿提前支付赔偿金5万元,决定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张犯罪轻微,有悔改表现,无累犯危险。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所以他决定申请缓刑。
律师声明|
该程序是非法的,将被发回重审
在接手此案后,方的家庭律师张劲武认为原审判程序是非法的。张劲武告诉《山东商报·苏报新闻网》记者,一审法院不允许被害人母亲杨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
张劲武还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和辩护人方的亲属也强烈要求公开审理
张劲武认为,被告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起诉。方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使用钝器反复击打的故意伤害行为,营养不良只是方死亡的依据。本案三被告人经常辱骂方,但最后一个用钝器击打方的行为客观上对方造成了伤害,行为人主观上知道该行为已经成立故意伤害罪。并且在分离出最后伤害行为后,对其他虐待行为的独立评价也能满足虐待罪的成立要求,成立虐待罪。因此,被告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在张劲武的帮助下,方一家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三审被告均为成年人,应当依法公开审理,而一审法院没有公开审理,未能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
张劲武告诉记者,该案将于11月19日上午在禹城法院重审。
被告人供述的滥用过程
●婆婆刘某某交待:
2019年1月31日上午,张某某让方牟阳去刷锅,方牟阳顶嘴,张某某又打了方牟阳。当天上午十点左右,她让方去洗衣服,方不肯去,她就拿起棍子打方的头、肩、腿。方下午就在屋里睡了,一直到下午四点多,喊方她凉了,刘某某给她点了“惠子”吃。吃完后,方又去了的床上。晚上6点左右,发现方鼻子不透气,呼吸声音不正常,就让张看,让张打“120”。大约40分钟后,“120”急救人员赶到,而方此时已经没有了呼吸。
●岳父张交待:
2019年1月31日上午8点半左右,刘某某让方牟阳去刷锅,她没有去做。刘某某拿着一根长50厘米、宽3厘米的棍子,抽着方牟阳。听到声音后,张某某用双手抓住方牟阳的肩膀,向前拉了拉。当方牟阳倒在地上的时候,张某某听到了她的头、膝盖和手撞击地面的声音。方倒在地上后,院子的南墙上有一些柴火。张某某拿起一根长约50厘米、宽约3厘米的木棍,打了方的腿和屁股三四下。打了她之后,张某某和刘某某让方牟阳站在院子里,张某某就回到了屋里。方在院子里站了大概半个小时,然后自己进了屋。十点半左右,张某某让方牟阳去杀那条鱼,但是她没有这么做。张某某让她站在院子里。后来,张某某拿起一根长50厘米,宽3厘米的木棍,一共抽了方牟阳的背、臀、腿四次。
十一点半左右,一家人准备吃饭,但没有请方过来吃饭。张某某想起要给方牟阳送两个馒头过去,但她不知道自己是否吃过。下午三点半左右,张某某在家修插座,让方带点东西,她不接。张某某过去常常拿着剪刀给方牟阳剪头发。
下午四点半左右,张某某听到刘某某在屋里喊方去洗衣服。她一动不动地坐着。张某某急了,拿了一根50厘米长3厘米宽的棍子,在她背上、臀部和腿上抽。
●丈夫张交待:
因为方不会做饭,他还是吃了不少。他们对她很刻薄。后来,方没敢和他们一起吃饭。后来,她没有请方吃饭。她一天吃一两顿饭。如果我和我爸妈都出去,我们就把大门锁上,把方留在家里,这样方就不会随便出去了。
审判过程
●一审判决
被告人张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某某犯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被告人张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被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42562元。
被指控的公诉机关
三名被告都没有主动报警。自2018年7月起,被告人张、刘某某、张某先后多次虐待方,使其忍饥挨饿、遭受木棍殴打、冬季站在室外等。,并于2019年1月31日多次殴打方,致使方死亡。签字后,被杀者方营养不良,多次遭受钝器外力,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
●死亡之日
方于2019年1月31日18: 00左右去世。在方去世的那天,公婆承认对方受到了殴打和惩罚。
2020年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的确定
虐待罪是指以殴打咒骂、捆绑、冷冻饥饿、限制自由、侮辱人格、不给予医疗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手段虐待、迫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关键部件
详细资料
对象元素
本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滥用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婚姻的形成和最初的家庭成员,即夫妻。夫妻关系是一种虚构的血缘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如果形成收养关系,就成为家庭关系,本质上是由收养和婚姻产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引起的家庭成员是由血缘关系引起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父母、子女、孙辈、曾孙辈和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因家庭成员的建立和经济分离而解除其法律地位;其次是兄弟、兄弟、姐妹、叔叔、阿姨、叔叔等家庭成员。由旁系血亲所生,随着他们结婚并在经济上与原家庭分离,失去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的例外是,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不会因为婚姻而失去原家庭成员。
3.收养关系所产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是一种虚构的血缘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往往存在一种不同于收养、亲属关系和婚姻的关系。如果某个人是一个孤寡老人,没有生活来源,B、C夫妇会带他回去,自愿尝试一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旦他同意抚养,A就成了B和C家的家庭成员。
只能通过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获得家庭成员身份。,他们能否成为虐待的对象,这也是由犯罪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客观因素
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经常虐待家庭成员。
1、对被害人有身心摧残、折磨、迫害行为。从方式上看,这种行为既包括正面行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辱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过劳等。,以及消极不作为,比如不给医疗,不给足够的食物,不穿保暖的衣服等。,但构成本罪就不能是纯粹的不作为。简单的不给吃不给穿不给生病不治疗就构成犯罪,应该是遗弃罪。内容序言既有身体虐待,如冷冻饥饿、禁闭、疾病不治疗,也有精神迫害,如讽刺、虐待、人格滥用、限制自由等。无论其内容是什么,无论如何运用,无论是交替进行还是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必须规律一致。这是滥用本罪的必然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被赶出家门,都不能算虐待。
3.虐待在构成犯罪之前必须是卑鄙的。韦唯的“恶劣情节”是指动机卑鄙、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屡教不改的虐待行为,受害者有青、老、病、残、孕、产妇等。殴打、咒骂一般家庭纠纷或者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虐待罪。有些家长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是不对的,应该批评教育。只要被害人没有被故意毁灭和身心折磨,就不应该以虐待罪论处。
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施虐者是有一定赡养义务,在经济或家庭地位上有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动机有很多种,不管动机是什么,都不会影响定罪,但量刑时要考虑。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上不好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好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这一条,虐待家庭成员只有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辱骂是常有的事,但如果情节比较轻微,比如打骂一两次,偶尔不给吃的,坐月子等。,它不应被视为虐待罪。
滥用是否恶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虐待的持续时间。虐待的时长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受害者的身心伤害。虐待持续时间较长,如数月、数年,往往会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和一时愤怒而对家庭成员进行短期虐待,一般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滥用的数量。虽然虐待时间不长,但频繁的行为很容易给受害者的身心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导致严重后果。比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下女婴后一个月内殴打妻子超过10次;有的孩子一次次不给卧床不起的老人送饭,一个月达到20次以上,等等。
滥用的手段。在实践中,一些滥用方法是非常残忍的。比如,丈夫冬天把妻子的衣服脱出门外,冻住了;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烧伤妻子的生殖器和乳房。;孩子们残忍地殴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的手段很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谩骂,不能算残忍手段,一般也不能算情节恶劣。
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一般会对受害者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和伤害,有些还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被害人因施虐者患精神分裂症、妇科疾病或其他疾病;虐待导致受害者身体瘫痪和残疾;虐待受害者致死;受害者因虐待而自杀。以上所有严重后果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剧情不好”可以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综合分析,也可以根据其中一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
2.从犯罪客体上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和赡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不构成虐待罪。
此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有时,虐待的手段与故意杀人的手段非常相似,有时,虐待可能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因此,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很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或故意杀人罪时,应当在主观上和故意上区分两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往往会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因此,虐待罪很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行为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身心摧残和折磨,在虐待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客观上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不构成虐待罪。
那些犯下这种罪行的人只有告诉他们才会被处理
所谓“告知后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处理。该条的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愿拆散亲属,更不用说诉诸司法机关对被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被滥用的含义。如果被虐待者不起诉,司法机关不应主动干预,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但是,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到强迫、威胁等。并且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人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起诉,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扰,人民检察院核实后会起诉。如果你犯下此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则不适用“先告知后处理”的规则。
本罪与遗弃罪的界限
1.主观区别: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的碾压和折磨;遗弃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且有能力实际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2.客观区别:虐待罪的客观方面往往是或持续折磨和破坏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遗弃罪的客观方面是拒绝赡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3.主要要件的区别: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的成员;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物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
4.客体要件的区别:虐待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害了家庭生活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侵害了被害人的健康;遗弃罪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归档标准
详细资料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告知后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一般采取不忽视的原则;被虐待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虐待家庭成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有虐待行为并达到恶劣环境。这里所说的“虐待”,具体是指以殴打咒骂、冷冻饥饿、捆绑、强迫过度体力劳动、限制自由、侮辱人格等各种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迫害、折磨和摧残的行为。虐待与偶发性的打骂或偶发性的体罚不同,它的明显特征是经常性的,甚至是持续性的,具有相对的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不构成本罪。根据法律规定,滥用必须是坏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坏情节”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恶劣,意味着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残忍;虐待老幼病残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反复教育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被害人经常受到虐待,造成严重的身心损害或者死亡,或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并采取长期虐待手段达到犯罪目的,则不应以虐待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虐待家庭成员而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仅通过告知处理。也就是说,对于虐待罪,如果被害人没有重伤或者死亡,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才会得到处理。受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害人是被强迫或恐吓而无法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知。但受害者因虐待而受重伤或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先讲后办”的范围。
量刑标准
详细资料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负责监护和照顾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照顾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滥用职权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给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和死亡。是指因被害人长期受虐待导致的重伤或死亡,或者因被害人无法忍受的长期受虐待导致的自杀导致的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故意实施虐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他的虐待行为与刑法上的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该条的规定,受害人因受虐待而受重伤或死亡的案件,不属于“先告知后处理”的范围。因此,即使被告人对此类案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司法解释
详细资料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除非受害者无法告知或因胁迫或恐吓而无法告知。
第260-1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或照顾义务的人。,虐待被监护或者照顾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意见
被捕前我能做什么
(一)能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果因病或因伤无法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自首。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自首;
(2)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积极赔偿被害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
(3)向公安机关坦白犯罪时,不推卸责任,不为他人开脱;
(4)在说明案情时,可以说明在事件发生后,你采取了哪些措施积极挽回损失;
被公安机关抓了之后能怎么办
(1)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并努力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获得《犯罪理解》。
(2)如果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最长拘留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你在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见面,那么你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了解清楚案情,找出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法律法规而造成更糟糕的后果。
(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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