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的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双方因涉案影视作品《勇士之城》产生侵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43元,由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元。(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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