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工明确、重复实施同一犯罪的共同犯罪能否认定为犯罪集团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当前除恶的大背景下,更有必要厘清犯罪集团与普通共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以确保罪与罚能够相适应,不至于浪费。
历史的发展
中国刑法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犯罪集团内涵及其成立要件的过程。了解这个过程有助于我们正确识别犯罪集团。
1979年刑法第23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犯罪集团一词出现在本条中,但犯罪集团的概念没有界定。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对流氓犯罪集团和贩卖人口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严惩”。
1984年6月15日,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集团,澄清犯罪集团概念中的一些混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集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提出了犯罪集团的五个特点: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聚集在一起进行一次或多次严重犯罪活动;
(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聚众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是聚众初期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四)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的;
(5)无论犯罪多少,对社会的危害或其危害性都是非常严重的。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总结以往相关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对犯罪集团的界定更加科学合理。《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共同犯罪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根据这项规定,成立犯罪集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人数必须超过三人;
(二)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犯罪集团由其成员以多次实施一项或者数项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
(3)相当稳定,即犯罪集团成员是长期为多种犯罪活动组织起来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组合起来的,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固定的主要成员。一般在犯罪后,罪犯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组织形式仍然存在;
(4)组织性强,即犯罪集团组织严密,表现在组织体系上,往往通过一定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法规维系在一起,组织纪律严格,组织目的明确。在组织结构上,成员相对固定,其中有明确固定的组织分工和层级。领导和被领导之间有着明显的层级关系,可以分为首席要素、骨干要素、一般成员等。不同的犯罪集团组织严密程度不同,有的组织严密,甚至有写“纪律”、“帮助条例”来维持和约束集团成员的活动,有的组织相对薄弱。但总体而言,犯罪集团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犯罪集团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分共同犯罪的主要特征。
选定的案例
一、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连永明等贩毒案件
判决要点:从整个案件的分析来看,被告之间的结合比较松散,组织程度不够紧密。主要体现在被告人虽然多次共同犯罪,但分工相对稳定,被告人连永明在贩毒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了出资、组织货源、安排人员的主导作用,连永明在组织、领导、指挥其他被告人方面的作用尚未达到犯罪集团要求的水平,领导与被领导被告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被告人之间也因犯罪集中、封闭而缺乏组织约束。这一点从一些罪犯身上可以看出,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其他不愿意犯罪的被告人可以自愿退出,连永明对其他罪犯没有突出的控制和领导作用,内部约束不严格,团伙组织化程度低。综上所述,连永明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组织还没有达到犯罪集团的程度,仍然属于共同犯罪阶段。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更适合认定为共同共同犯罪。
二、(2015)北行子楚44号:赵某某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原审判决:赵某某、周某某等九名被告未形成严格的层级组织。他们主要是配合帮助货车司机逃避通关费,不构成犯罪集团,属于聚众共同犯罪。所有被告都是积极的参与者和主犯,应该根据他们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
三、(2019)鲁0792刑事11号:黄海等人诈骗案
原审判决:本案被告人虽有三人以上犯罪,且各有分工,但时间较短,结构相对松散,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很强的组织结构、组织纪律和制度,没有明显的初级和骨干分子,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四、(2018) E 0502刑事一号:陈某某等人诈骗案
原审判决:被告人胡、陈某某、董与被告人熊烈平、杨念华、杨燕华未共同讨论诈骗预谋问题,也未在胡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讨论继续诈骗问题。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熊烈平为不当犯罪集团。
动词 (verb的缩写)(2018)项0302刑初字第474号:朱民等人组织卖淫案件
原审判决: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集团。理由如下:一是案情不严重;二、本案中,组织者和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对于从事保洁的服务人员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成员涉及面广,只要进行共同犯罪,就构成犯罪;第三,犯罪集团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关系有一定牢固,组织纪律严格。在这种情况下,对员工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员工的停留和工作方法是任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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