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网11月16日发布:近日,在多地颇具影响的“1040阳光工程”传销案在莒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9名涉案被告人分别判处5至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到40万元不等。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等人都是莒县人,在2012年3月至2015年,先后在安徽合肥市、河北石家庄市、江苏省徐州市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所谓的“1040阳光工程”,即投资69800元,买21份,二至三年就能挣到1040万元。他们以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以“纯资本运作连锁经营”为幌子,用欺骗手段骗来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大肆组织传销活动。

这一犯罪团伙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1000余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2000余万元。

这一传销组织每周发放返利,发放返利的数额是根据传销人员发展下线情况和层级确定,将新人购买份额的钱,按比例返利给上线,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孔某、张某、孔某某、虢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均达120人以上,且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被告人虢某、李某、朱某、石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虽不足120人,但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均属于情节严重,都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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