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发布了27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有植物调和油的比例标准。
《食品安全植物油国家标准》是《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食用植物油油炸卫生标准》的综合修订版。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是改进了术语和定义,删除了油炸过程中植物油的羰基值指标,修改了酸值和溶剂残留指标,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命名和标签要求。
此外,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修订后的标准还增加了一项重要规定:
“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鼓励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注明产品中2%以上脂肪酸的名称和含量。
也就是说,毕竟是“几多几少”,只要看看食品标签就知道了!
此外,根据不同植物油的特点,参考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米糠油、棕榈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值。
关于溶剂残留指标,为保证食品安全,考虑到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相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降低至≤20 mg/kg,并增加了“压榨油无可检测溶剂残留”的要求,不再要求植物性原油的溶剂残留指标。
在满足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以使用不小于配料表中的配料表标签或配料表相邻部分的字体大小,并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他具有相同含义的类似标注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玉米油和菜籽油;
B.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
C.大豆油、玉米油和菜籽油的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配料比≤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配料比> 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不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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