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号晚上,十堰北京路民警在此设点查酒驾,晚上九点多,一名女司机被查,她下车后一把抱住女警花开始哭。
6日晚,市公安交管局五大队民警在北京路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21时30分,民警正忙着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时,一辆标致车驾驶员吹完检测棒后灯亮起,有酒驾嫌疑!
民警迅速上前查看,女司机却迟迟不配合,因性别差异,男民警只好叫来女交警劝说。
女司机抱住警花开始哭诉
不料,女交警刚到,女驾驶员汪某便飞扑上来,抱住女交警的脖子怎么也不撒手,哭着向女交警诉说自己的苦难和家庭不幸。
因饮酒驾驶,女司机被依法处罚
在女子的哭诉中,民警了解到,37岁的汪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汪某称如果本次被查获可能连工作都不保。
面对汪某的诉苦,女民警只好耐心安慰劝其配合执法取证,只是汪某迟迟不肯放手。经过好一番劝说才慢慢拉开,汪某见无法逃脱检查,只好配合拍照取证。
面对民警检查,汪某一直道歉表示自己确实错了,请求大家原谅。随后,民警对汪某进行了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35mg/100L,属于饮酒驾驶。
面对检测结果,汪某含泪致歉,称当晚因为心情不好才喝点酒,没想到惹出这么大的祸。
因汪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她将面临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暂扣驾证6个月的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链接:公职人员酒驾,怎么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党员酒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而对酒驾醉驾的处分,有的是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有的则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为什么呢?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与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开除党籍。大多数情况下,酒后驾驶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
而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就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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