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杨12月27日报道:近日,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拖延20年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国原告29亿多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此案始于20世纪30年代,“中国船王”陈顺·童将两艘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这些船在日本侵华期间神秘失踪。此后,陈家三代人先后在日本东京和中国上海提起诉讼。最后,他们在2007年初冬打赢了官司。

抗日战争期间,两艘中国船只神秘失踪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1930年,陈顺通创办了中威轮船公司。在随后的几年里,陈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买了“新太平”、“顺丰”等船舶,其中“顺丰”号是当时中国最大的货轮。随着中卫公司船舶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为著名的“中国船王”。1936年6月和10月,日本大同船务有限公司和中国中伟轮船公司先后在上海签订合同,从中伟公司租用两艘6000多吨的“顺丰”号和5000多吨的“新泰平”号,为期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航运有限公司租船合同到期,但“顺丰”、“新太平”下落不明。受此影响,加上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等因素,中卫公司的海运业务完全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去日本找大同船务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解释。1940年9月,大同航运有限公司给中卫公司发来复函,称两艘船是1937年8月在海上被日本海军“合法捕获”的。日本政府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将两轮租回大同船务有限公司,因此大同船务有限公司一直向日本政府支付租金。事实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号在大同航运公司经营期间就已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1947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陈顺通过战胜国了解到,除了1938年沉没的“新太平”号和1944年12月同样在南海被闪电击沉的“顺丰”号外,其他两艘船均在战争中沉没。此后,陈顺通患病,于1949年11月在上海去世。陈顺通生前立下遗嘱,指示长子陈其群继续向日本索赔。

诉讼:从日本到中国的“转移”

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移居香港的陈其群继续按照父亲的遗嘱与大同航运有限公司进行索赔谈判。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陈其昆不得不依靠大同航运有限公司的声明,称这两发炮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俘获。自1962年以来,他一直与日本政府协商赔偿,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由裁定中伟公司败诉。此后,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陈其昆放弃了上诉权。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民法通则》颁布后两年内,对在该法颁布前已经侵犯民事权利而未予处理的案件提起诉讼,是有效的。换句话说,中伟轮船案在中国是可以受理的。此外,鉴于1936年中伟与大同租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点均在上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1988年,陈其群以中伟公司的名义,以大同航运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继承人日本航运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近两年的审查,法院于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当时国内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律师30余人。成立了一个船舶索赔律师和顾问小组。

本案原告律师叶明告诉记者,1989年,日本大通船务有限公司并入日本奈维斯船务有限公司,1999年,奈维斯船务有限公司被日本商船三井船务有限公司收购..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两次改判。

二十年的“跨世纪考验”

由于其历史悠久,文件材料众多,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复杂情况,从原告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长达20年。

叶明告诉记者,在审理过程中,共举行了五次庭审:1991年8月15日,中伟船舶案首次开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师回避,被法院驳回。一审后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陈其昆病逝前,立下遗嘱,指示长子马可和次子陈淳按照陈舜同、陈其昆的意愿进行诉讼。

1995年1月10日和1995年5月15日,中伟船舶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理。1996年5月20日,中伟轮船案第四次开庭,历时9天,结束。在此期间,陈家又发生了一起关于陈顺通遗嘱真实性的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陈顺通遗嘱真实有效。结果,陈其群、马可和陈淳兄弟的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得到了再次确认。然而,该案的审判又推迟了7年。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就中伟船舶案进行了第五次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所有人继承人陈其群的儿子陈淳、马可作为自然人原告参加诉讼,并通知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继承人尼维克斯船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代“船王”终于胜诉

诉讼期间,原中伟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马可、陈淳,称大同航运有限公司自1937年8月起未支付租金,在合同约定的退船日期后仍占有使用两艘货轮,直至沉没,并要求大同航运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12多亿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被告三井株式会社(一艘日本商船)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被日本军方“捕获”,然后被日本政府占领,租船合同终止。当时大同航运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军1937年扣押两艘货轮的事实是有效的,但没有证据界定“捕获”的性质,也没有证据证明两艘货轮的转移登记。同时,1937年7月战争爆发后,两艘货轮未按合同约定安排驶往安全海域,导致合同期内船只被日军扣留。大同航运有限公司对此负有责任。此后,大同航运有限公司明知船舶所有人是中国公民陈顺通,仍继续占用两轮,未及时通知船舶所有人并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认为大同航运有限公司从租赁期满至两艘货轮沉没期间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东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首先判处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国原告29亿多日元。目前,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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