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期限。根据通知,社保补贴对象为招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微型企业。其中,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微型企业和已享受相关社会保险补贴的已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不重复享受。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补助标准按企业为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个百分点计算,不含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期限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行先交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一次。补贴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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