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日前,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大气法》抓住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主线,为全面推进大气污染物防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吸收各行各业的建议,将大气污染控制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新法明确提到‘大气环境质量’的次数多达36次,接近全部条款的三分之一,这是该法最大的亮点。”潘岳说。
提高环境质量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目标。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多次指出,环境质量是核心和根本,环境保护工作应以提高环境质量为重点。在修订新法的过程中,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给予了全力支持。从第一篇文章到最后一篇文章,整篇文章都集中在改善空气质量的主线上。新法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并规定地方政府应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城市政府要制定限期达标计划,上级环保部门要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以及地区审批限制等。,为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潘岳说,立法对于执法来说应该是充分和有用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明确,监管措施严格,违法处罚力度大。它有许多创新之处,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符合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望,明确了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这是一部符合当前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法律。
据了解,在修法期间,不少环保专业人士认为,目前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下降,但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考核质量的提高小于考核总量,排便是由于公众监督。潘岳说,新法吸收了这些意见。环境质量的提高是检验环保工作的唯一标准。环保部门需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思路和考核方式,直接回应公众期望,让环保考核工作与老百姓的感受直接挂钩。
“首先,我们既要重视关键污染物,也要重视其他污染物。影响空气质量的因素很多,要充分防治空气质量。要把环保工作的重点从质量提升的需要上扭转过来,不局限于某些行业和企业的一两个指标。第二,既要减少区域内的总排放量,又要达到点源排放标准。目前,企业超标现象相当普遍。强化企业的排放标准是基本要求。如果企业的排放标准和区域环境质量仍超标,则应实施总量控制。第三,既要注意固定来源,也要注意非固定来源。除了控制工业企业等固定污染源外,还要严格控制机动车船等移动污染源和农业非点源的污染物减排。”潘岳说。
潘岳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气法的修改应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清洁空气法”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饭要一个一个吃,路要一步一步走。现阶段立法也要考虑实际需要和实际可操作性,不能过于理想化。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好地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坚持积极稳妥、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合理构建了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潘岳说,新法律的修订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是完全公开的,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以“公示”为例,新法要求公示的规定有11条。如果新法明确要求,在制定标准时应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约谈地方政府、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建设单位新项目环境评价文件、重点地区大气监测信息和源分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方便公众举报,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我希望社会各界不仅要重视立法,还要重视法律的实施。关键在于善法能否真正落实。”潘岳说,在修改新《大气法》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舆论既有肯定,也有质疑,也有批评,其中有些是尖锐的。据了解,提出意见的专家学者都是长期关心环保的热心人士。正是因为不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新法的内容才得以不断完善。
潘岳最后说,现在公众都怀念“亚太经合组织蓝”和“游行蓝”,同时担心蓝天容易消逝,“好时光难留”。良好的环境质量既需要各级政府的勇气,也需要环保部门的监督;企业需要改变生产方式,遵守法律,达到标准,公众需要改变生活方式,每个人都需要参与。同呼吸同命运,携手共守美丽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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