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17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日前,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在中央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金额,公务交通补贴和费用不应同时支付。
《意见》指出,应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或金额。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方式、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共中央[2014]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加改革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的办法,对个别具体岗位确需支付公务交通费补贴的,要严格核实,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数额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前取消的车辆数量、运行费用和交通费用,严格确定,并在节约资金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级地区本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确定。
《意见》明确规定,公务交通补贴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均不允许。严格控制报销范围或按规定发放人员,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有限报销的福利改革倾向。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和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与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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