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19日电 中国儿童中心6月19日在京发布了“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研究”课题成果——《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与推进策略研究》。课题对我国十五个省市进行了调研,其中重点对所列六省市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现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摸底与分析,包括对15个省的省级妇联家庭教育管理机构、300多家公办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400多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的管理者、1700多名指导者,以及15000余名儿童家长的抽样调查。

比较研究部分主要选取了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从政策法律制度、组织机构和指导服务活动三个方面对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经验进行介绍。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七大问题

调查发现,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些家庭教育政策落实不利,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调查发现,指导服务机构管理者反映“缺少政策支持”的较多。从政策文本的分析和实际工作的比较来看,更是存在政策落实不利的问题。

第二,政府职能缺失,妇联“牵头”能力有限。构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与服务体系能否成立,首先在于是否有能够统筹全局的领导机构。从目前情况来看,由党政领导的仅占约1/3,大部分省的领导机构由妇联负责。然而省级妇联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组织,绝大多数没有负责家庭教育工作的部门或专门机构,只是儿童工作部的一项职能,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第三,指导服务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基本条件不尽完备; 对家教指导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亟待提高。近年来各类家长学校广泛普及,但家长学校只是指导服务机构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组织形式,不是专业培训和服务机构,家长学校的工作开展必需的人财物保证取决于指导服务机构领导层的认识、态度和能力,由于缺乏制度保证。

第四,指导与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培训不规范;人员队伍以兼职为主,“供血能力”明显不足。从职后培训的情况看,全国妇联重视家庭教育指导者培训,从总体上看,妇联系统组织的培训基本上是短期培训班,没有固定的教材和稳定师资队伍。从专业培养的情况看,目前仅有北京师大、华东师大、重庆师大、华南师大等几家高校开设了相关研究方向,有限的家庭教育方向研究生也少有人从事相关工作。没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输出专业人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供血能力”明显不足。从人员构成来看,无论是管理者队伍还是指导服务工作者队伍均以兼职为主,没有专职人员作支撑造成整体家庭教育工作推进乏力。

第五,没有完善的学科建设,理论体系尚未形成。我国家庭教育领域历来强调加强家庭教育研究,但更多地强调为现实服务,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和研究队伍建设并未进入决策层的视野,或者只是停留在一般性倡导和应用层面而没有可操作的措施保障。目前家庭教育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理论。家庭教育的研究队伍没有形成,以科学的家庭教育理论为基础的学科话语体系并未形成,研究的平台如杂志、学会没有形成凝聚力,学科的构成要素还没有形成。

第六,服务产品需求大、供给少、劣质产品多。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在整体上坚持公益性的同时,有必要也有可能针对家长的特殊需求开发服务市场,家长根据需要购买服务,这就需要有相应的服务产品。

第七,基层指导服务发展不平衡,管理不到位。1.发展不平衡。基层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指导阵地建设、指导队伍建设、指导活动开展、指导服务质量等方面发展不平衡状态严重,农村与城市、中西部与东部差距明显,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指导服务工作尚未正常开展,有的几近空白;学校与社区存在差距,社区指导服务工作管理系统不健全,缺乏自身指导队伍,指导服务工作困难大、不易到位。2.上层指导欠缺。由于缺乏符合家庭教育自身性质的、贴近家庭教育实际情况的、具有科学研究依据的、完整系统的明确要求,基层指导服务机构在指导服务中面临的指导对象、指导目标、指导内容和指导形式等具体问题得不到指导,基层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表现出“自由发挥过之,统一规范不足”的状态。3.指导不到位。在指导服务的对象上只限于家长而忽视孩子;在指导服务的目标上将家长教育素质不妥当地扩大为家长素质,同时又忽视家长的教育行为;在指导服务内容上,只考虑针对孩子发展中的问题而忽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问题;在指导服务形式上只要求集体性指导活动,而忽视个别指导。4.队伍不适应。基层指导服务机构现有的指导者和管理者队伍在人员结构、专业素养和作用发挥上,还不能适应新时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象群体的新特点、家庭教育的新问题和对象群体对指导服务的新要求。

各国和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发展和经验

调查综合比较研究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发展和经验,对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几点启示:

第一、建立完备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体系。可以主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从如下几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家庭教育政策法律体系:1、制订专门的《家庭教育法》。以法律这一体现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形式来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以提升家庭教育的社会地位和专业地位,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2、颁布制订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资格条例等,以保证家庭教育法各项规定的切实执行;3、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应遵循渐进式推进的原则,不可盲目冒进,并要在一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基础上进行,以增强立法的可行性。

第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均发挥了主导作用,是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的主要机构。以政府这种强制求公益的机制作为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机制,有利于相关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政策的有力执行。从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来看,目前存在三种管理模式:以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模式、以新加坡和韩国为代表的社会公共事业部门管理模式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教育行政部门与社会公共事业部门共同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在家庭教育管理和实施中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家庭教育相关政策,提供政策指导;制订和开发家庭教育计划和项目,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开展;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提供财政性拨款;培训和认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监管和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

第三、注重社会教育对家庭教育的推进作用,培育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从其他国家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事业发展看,十分重视社会教育对家庭教育的推进作用。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实践来看,各类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功能的不同,这些组织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如新加坡的家庭服务中心、美国的父母协助组织等。它们可以有效地补充政府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的不足,同时充分利用自身的社区组织优势为家庭提供最为便捷的指导服务,以灵活的机制和多样的服务满足不同家庭的多元化需要。另一类是家庭教育专业协会,如美国的全国家庭关系理事会,作为家庭研究者、教育者和实践者共享家庭教育知识和资源的平台和家庭教育指导师的资格认定机构,有力地提升了家庭教育的专业水平,促进了家庭教育实践的发展。

第四、成立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并发挥其整合、研发和辐射功能。在其他国家和台湾地区的发展经验中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中心是推展家庭教育的中坚力量。2003年《家庭教育法》颁布后,台湾各县市根据该法成立“家庭教育中心”作为县市政府的隶属机构,将其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之中,主要负责办理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志愿工作人员的开发、培训、考核等;居民的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等。实践中,各家庭教育服务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建立了富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在美国的各州其教育局下设了家庭教育中心,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各类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和项目;评估和监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培训和认证家庭教育指导师等。在韩国,政府建立了中央、省、市县区三级的健康家庭支援中心。

第五、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人才队伍。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家庭教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注重家庭教育人才的培养。大学在此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如美国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师资格制度,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师所必需具备的知识、能力、道德等各项素质指标,从而达到了规范服务队伍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目的。

第六、采用宽泛的“家庭教育”概念,实现指导对象的多元化。在激烈震荡和变迁的现代社会,家庭的结构、功能处在调整和变迁中,家庭教育的结构、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为顺应这一变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纷纷采取了较为宽泛的“家庭教育”概念。比如,在台湾地区,家庭教育包括亲职教育、子职教育、两性教育、婚姻教育、伦理教育、家庭资源与管理教育等。在韩国,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生活教育的对象,包括从幼儿期到老年期人生所有发展阶段,涉及个人和夫妇、父母和子女、兄弟姐妹、婆媳或岳父和女婿等两者关系。

第七、重视针对性的问题研究与解决方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项目和政策的制定实施是以问题的解决为目的的,因此项目和政策的制定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中的家庭教育问题和家庭的实际需求。如韩国的2006年制定公布了“第一次健康家庭基本计划”要求在家庭生活教育服务多样化上,要通过调查家庭成员间的沟通实态、掌握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以及服务需求,来制定预防家庭问题的方案。并且要求开发并普及针对不同家庭形态、不同家庭生活阶段的教育项目。

第八、分类别、有重点地实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开展都十分重视满足多元社会中不同族群家庭特别是弱势群体家庭的教育需要,如台湾地区制订了主要面对一般、单亲、新移民、隔代教养、原住民、身心障碍者、受刑人/更生人等7类家庭的教育计划,美国则主要对学龄前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处境不利儿童的父母开展了不同的家庭教育指导,都是通过对弱势群体家庭的关怀和干预有力地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和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关于完善中国家庭教育五方面策略建议

为了实现体系的功能,推进体系发展,调查报告提出了五个方面策略建议:

第一,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法律发展方面,家庭教育的专门立法应围绕家庭教育的公共性目标构建法律框架,可采取地方立法先行的立法路径。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实施需增强规划的权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二、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管理体制发展方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进行宏观规划与管理,同时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并尝试发挥市场作用;明确主管机构,督促主管机构切实履行各项职能。

第三、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设置与工作机制发展方面,应将公共服务阵地作为基础。我国可作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阵地主要涉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公共信息服务等领域。建立自上而下有效运行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服务供给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主体,并明确其主要任务。

第四、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队伍发展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者队伍主要包括家庭教育指导者、管理者、研究者。家庭教育指导队伍的建设,要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教师聘用和管理机制,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人员培养体系和职后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导人员培养课程标准》等。

第五、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方面,基层指导机构对指导对象进行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是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基础。基层指导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主要涉及指导服务的对象、目标、任务、原则、内容、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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