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绍兴分行、杭州分行原行长、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张树清,因挪用公款近1500万元,于2018年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其中拉菲红酒131瓶,茅台酒29箱,价值110多万元。

张树清,1965年6月22日出生于浙江诸暨,曾任绍兴农业银行副行长、招商银行绍兴分行、杭州分行行长,2008年至今担任浙商银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据公开信息,浙商银行是经银监会批准的中国第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名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8月13日,张树清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逮捕。案件调查结束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被告张树清在联系浙商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虚假发票,诈骗挪用公物共计147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法院发现:2009-2013年,张树清以公司名义购买红酒,并要求经营者虚开会议发票,提交浙商银行报销,购买的红酒部分被其盗用。调查人员从张树清处查获80瓶小拉菲干红2006和51瓶小拉菲干红2007”红酒,价值50.36万元。

调查人员还从张树清的赃物中查获了29箱茅台酒,价值62.46万元。

2017年5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树清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查获价值50.36万元的红酒131瓶,价值62.46万元的茅台29箱,予以追回;被告张树清被责令继续退还违法所得1367.15万元,并退回浙商银行。

张树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2018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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