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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诉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斌

之前的话:

本期《苏联视野》刊登了清华大学诉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清华的前身是1911年创办的清华书院,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现在清华大学已经成为一所集理、工、文、法、医、经、管、艺等学科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学,享誉国内外。现实生活中,“清华”已经普遍成为清华的简称。1998年11月21日,清华大学获准将编号为1225974的“清华”商标专用权注册为第41服务类。200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首次认定“清华”为驰名商标,成为全国第一所拥有驰名商标的高校。此后,“清华”商标多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自2009年起,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除了在其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外包装和网页的联系方式中使用全称外,还在广告、产品和网页的主要或显著位置广泛使用“清华”字样,突出使用“清华”字样或不定期使用“清华企业”、“清华科技”、“清华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其产品介绍中标注“清华科技”

一审法院认为,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使用羊毛体的“清华”,突出使用“清华”,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而不是合理使用企业名称。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虽然与“清华”商标核准的第41服务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但其各种贴标方式并不能直接将相关信息指向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而是与清华大学有着直接而全面的关系。他们“搭便车”、“骑名牌”的意图非常明显,足以误导大众,损害清华的利益。因此,本案有必要认定“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最后,一审法院裁定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停止一切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本案的审理结果体现了江苏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判决取向,通过增加民事赔偿和维权,有效遏制了故意攀附、搭便车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权利人不仅选择了《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还选择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驰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并认定涉案商标是否驰名: 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按照本解释第六条“抗辩或反诉诉讼”的规定,看来权利人直接向驰名商标同时请求跨商品类别保护和跨商标名称保护是最简洁的。

商标司法保护的力度应该等于长期积累的品牌商誉。对于已经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如果他人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不当使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很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应当认定该行为是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判处更高的赔偿。

清华大学在第41类“学校、教育与培训”等服务项目中享有1225974号“清华”字样商标和1774241号“清华校园+第二校门图形”商标。其中,“清华”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扬州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及其组件和太阳能产品的开发利用。

2014年6月20日,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以公证方式向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购买了两套太阳能热水器和两套厨房珍品,取得了加盖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印章的收款收据。公证书附照片显示,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楼顶广告牌上标注“清华王牌太阳能”字样,“清华”字样大于“王牌太阳能”字样,广告牌下方标注“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展示的产品样品标签上有“清华”、“清华科技”、“清华企业太阳能热水器”字样;产品样品和广告牌上标有“清华王牌”字样,“清华”字样大于“王牌”字样,墙上的企业铭牌上标有“清华企业”字样,礼品伞上也标有“清华王牌太阳能”字样,与产品样品标注方式相同;车间里堆积了相当数量的包装产品。

被控侵权的热水器外包装胶带上印有“清华”字样和北京的电话号码。外包装盒四周醒目地使用“清华”字样,两侧印有南北生产基地地址、北京热线、官网网址。印刷企业名称为“扬州清华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内层塑料袋印有“清华”和北京电话;被指控侵权产品的标签上印有“清华王牌”、“清华企业”字样和北京的电话号码。“清华”字比“王牌”字大,颜色不一样。产品两面印有传统的“清华企业”字样;包装盒所附用户参考手册封面印有“清华企业”、“清华”字样,右下角印有“清华校园+第二校门”的图案,图案上方正中印有“清华校园”字样,右栏印有“国立清华大学”字样。说明书中标明了南北生产基地的地址和网址,并在随附的保修卡上印有“清华企业荣誉生产”字样,并在随附的产品合格证上加盖了“清华王牌”和“清华共享”两套热水器,“清华共享”的包装和标签与“清华王牌”基本相同。厨房宝贝和购物袋上都印着“清华企业”的字样。

2014年6月9日,清华大学代理人以www.qhqy.net为网址浏览该网站,并进行公证。网站所有页面左上角都标有“清华企业”字样,其中“清华”字样为毛体,页面下方版权为“扬州清华企业有限公司”。在公司简介中,自称“清华企业”、“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新厂区占地180亩,生产车间为3222,网站上展示的产品商标含有“清华企业”字样,“清华”字样为羊毛,产品支架上印有“清华企业”字样;有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总经理朱智标的视频;网页中的联系方式包含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企业名称、联系人愿望经理、电话、手机、传真、QQ号、MSN、邮箱、网站、地址。

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德山,扬州邗江清华太阳能热水器厂的经营者也是朱德山。2004年8月28日,扬州汉江岔河清华太阳能热水器厂获准注册“共享”商标,获准使用的产品为第11类,其中包括太阳能热水器。2009年8月1日,扬州邗江清华太阳能热水器厂将“共享”商标许可给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独家使用。

一、本案需要认定商标编号1225974“清华”为驰名商标

本案涉及的商标号1225974“清华”注册在第41项服务中,与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不在一类。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外包装上产品放置地点的全称和网页的联系方式。在广告、产品、网页的主要或显眼位置,广泛使用“清华”字样,突出使用“清华”字样,或者不定期使用“清华企业”、“清华科技”、“清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容易与“清华”商标混淆。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突出使用羊毛中的“清华”和“清华”,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而不是合理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虽然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清华”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但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的使用方式足以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清华大学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将“清华”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在本案中给予跨类别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期限;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其他使商标驰名的因素。就本案而言,一方面,众所周知,清华大学自1911年成立至今已有100多年。清华大学以其优质的教学、科研、雄厚的师资力量、先进的教学设备和良好的教学环境,不仅成为中国优秀大学的代表之一,而且在世界上也有一定的影响力。

清华大学声誉高是不争的事实。在实践中,“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化名称,已经被大众广泛接受和使用。提到“清华”,除了少数情况,公众首先会想到清华而不是其他意思,所以“清华”的知名度和清华是一样的。另一方面,从清华大学提供的证据来看,自2006年起,“清华”商标第1225974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的裁定仍认定该商标驰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也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甚至在调解解决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清华大学获得了更高的赔偿金额;而且清华大学在太阳能热水器领域也有领先技术,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综上所述,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清华大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商标“清华”自注册以来就在教育领域享有盛誉,在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成立和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之前,该商标在中国已广为人知,因此该商标在本案中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也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内外部包装、产品标签、用户参考手册及其网页中使用的“清华”字样作为商标,与商标“清华”1225974号相同,与涉及的商标相比,户外广告、室内广告、产品包装、产品贴纸、礼品、网页中突出使用的“清华”字样字体不同,但文字和排列相同,相近似,也作为商标区分货源;虽然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也使用“共享”和“王牌”两个字,并称呼“共享”为注册商标,可以起到不同的作用,但“清华”两个字明显大于“共享”或“王牌”,颜色也不同。公众首先注意到并能从视觉感知上留下深刻印象的是“清华”,而“清华”二字总是排在前面,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当利用了清华大学知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与清华大学有特定联系,产品是清华大学开发的, 以及“清华共享”、“清华王牌”与清华大学及其驰名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是误导公众、损害清华大学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商标侵权行为。

“清华”不仅是清华大学名称的缩写,也是其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本身的知名度和上面提到的其知名商标也延伸到了“清华”二字,所以“清华”应该是公认的知名服务的唯一名称。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在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内外部包装、产品标签、企业铭牌、产品、用户参考手册、保修卡、网页中使用“清华企业”字样,在户外广告和网页中以“清华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清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类似于清华大学著名的服务专有名称,未经授权。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误认为涉嫌侵权的产品源自清华大学,或者误认为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及其产品与清华大学有特定关联,如许可、关联企业等,其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就足够了。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和产地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产品样本标签上标注“清华科技”,使人误以为其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尤其是核心技术,来自清华大学;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用户参考手册中使用了一张“清华校园+第二校门”图案的实景照片。照片的角度虽然和涉案注册商标1774241的角度不一样,但构图上还是可以差不多的。校门上的“清华校园”和“国立清华大学”字样也让人知道格局指向清华大学校园内的某个特定建筑,进而直接联想到清华大学。事实上,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没有任何联系。基于清华大学在技术力量、科研水平等专业领域的整体优势不言而喻,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上述行为无疑造成了公众对其产品生产者和产地的误解,在误导行为下对其产品质量和性能做出了超出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正常能力水平的正面评价。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也损害了清华大学及其知名服务机构的声誉。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构成侵权。

三.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职责

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知名服务专名权,构成虚假宣传,造成公众的困惑和误解,损害了清华大学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至于清华大学主张的赔偿金额,他未能提供因侵权而遭受损失的证据,也未能证明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金额,请求法院依法裁量,应予允许。以下因素应酌情考虑:1。清华大学及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行为的方式、性质、持续时间及后果。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从四面八方在广告、产品包装、产品、礼品、互联网等方面使用“清华”、“清华企业”、“清华科技”、“清华王牌”、“清华共享”等字样,不断给大众以强烈的视觉冲击,使大众与其产品和“清华”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网页中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在互联网上进行宣传,其宣传的时间范围和地理范围不受限制。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标明南北两个生产基地,北京有一条热线,这不仅表明其规模大、实力强,也让公众误以为是北京的“清华”。根据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在网站上的宣传介绍,该公司地域广、企业规模大、资金投入多、销售网络全、产量高。

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诉讼行为极其不诚实: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不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清华”,还直接使用与清华大学相同商标的“清华”;在诉讼中,发生在其单位现场并取得加盖其公章的收款收据的经公证处公证的销售行为,仍被否认,其网页视频中的说话人已出庭受审时,其身份、视频、网页的真实性仍被否认;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声称自2012年起停产,处于亏损状态,但其产品证书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并辩称“其企业名称、品牌名称、商标在太阳能热水器市场有一定知名度,在相关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显然自相矛盾。因此,扬州清华太阳能有限公司行为恶劣,后果严重,违法利益高,应承担与其侵权及后果相应的赔偿责任。3.为了制止案件涉及的侵权行为,赔偿金额中还应考虑经证据证明在清华大学合理的费用。基于上述因素,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角度出发,确定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一审判决: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停止侵犯清华大学享有的编号为1225974“清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侵犯清华大学知名服务的独有名称权;制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一审判决后,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不服上诉,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未提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二审裁定扬州清华太阳能公司应自动撤回上诉。

第一审合议庭:张斌、罗强、吴秋实

二审合议庭:徐清宇唐茂仁刘力

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知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法院钟素敏第75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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