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就中国福建村民追求荷兰收藏家奥斯卡·范·欧·弗里姆的张·实物像一案举行首次庭审。
被告情绪激动,拒绝接受拍摄采访
双方就“坐佛在身”的身份进行了辩论
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陈述和辩论中,双方大部分时间都在围绕“原告主张归还的佛像与范敖弗里姆购买的坐佛是否为同一尊佛像”这一焦点展开。被告律师在陈述中指出,范澳弗里姆购买的佛像不具备部分福建村民所描述的特征,包括“左手虎口有洞”、“颈部有裂缝,头部可能松动”。鉴于被告的主张,原告的律师团队提前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在法庭上展开了辩论。
被告声称他用佛像换了其他艺术品
被告律师称,范·欧·弗里姆于2015年11月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并将其持有的佛像交换为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被告律师辩称,被告既不拥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的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或驳回。原告律师认为,这种“交换”行为可以推定为“欺诈转移”。庭审时,原告律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交“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请求法院裁定此“交换协议”违法无效。被告坚称“已承诺该第三方不披露其姓名”。
央视记者刘展娟:按照荷兰的法律程序,法官在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提出相关问题,不会当场作出决定。代表福建村民的律师团队表示,跨国民事诉讼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此外,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可能需要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结案。
没有国际公约。佛像回家的路还很长
据了解,目前在文物返还领域有两个国际公约。一项是教科文组织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所有权的公约》。本公约主要针对收藏的文物,但实物形象“张”不属于此类。
第二个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只有37个签署国。虽然荷兰于1996年签署了该公约,但至今尚未得到议会的批准。因此,该公约目前对荷兰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中荷两国尚未签订双边文物复原协议,因此在复原“张”的身体形象方面也没有适当的法律程序可供参考。
据专家介绍,另一个可以参考的国际公约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寻求通过刑事司法渠道追回文物。这需要中荷两国外交和公安部门的合作。在这个过程中,要通过司法调查还原整个证据链,包括盗窃、走私、出入境、交易等。如果佛祖从中国被盗的事实得到中荷双方确认,并且能够找到责任人,中国可以参与刑事诉讼,通过司法判决追回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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