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有句话说得好:“冤案有头,债有主”。4月18日,昆明盘龙区法院就一起美国EB-5投资移民引发的纠纷案件举行庭审。原告陆先生、陆女士诉昆明劳伦斯经济发展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移民资金、服务费及相关利息合计人民币伍佰万元以上。劳伦斯公司认为,除服务费外,未收取原告的投资移民款,被告应向美国代理机构索要。
这笔钱被拒绝了三年
2013年12月28日,陆女士的姐弟俩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从事移民服务的劳伦斯公司,要求其办理移民美国的业务。同日,双方签署了《美国投资移民咨询服务申请协议》。
签订协议时,原告一次性支付诉讼费2万美元,由劳伦斯公司代收代缴。如果在申请被发送到美国移民局并获得文件编号后的10个月内没有获得移民批准,所有已支付的法律费用将被退还。随后,陆女士的姐姐和哥哥分别向劳伦斯公司支付了4.4万元的服务费和2万元的律师费,并分别向案外人哈里斯集团支付了50万元和5万元。
八个多月后,弟弟妹妹从劳伦斯那里得知自己被分配到了美国移民局的档案号,移民之路成功了一半,于是继续等待好消息。谁知道,去年10月底,卢女士等待的是被拒签的消息。至于原因,劳伦斯公司表示,当年9月份,美国移民局致信陆女士补充材料,他们也及时通知了陆女士,提交材料的期限长达一个月,但陆女士直到最后两天才提交材料,导致她拒绝。
但陆先生仍挂在美国移民局的网站上,处理进度仍在“等待”,未收到任何拒签函或补充材料。
起诉移民机构要求退款
弟弟妹妹认为劳伦斯公司违约,移民目的无法再实现。为了维护权益,他们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劳伦斯公司对此感到委屈。“这笔钱的收款人不是我们,而是夏利公司。协议中约定的主体也是夏利集团。这笔钱也应该由夏利公司归还。”
经协商,陆先生从哈里斯公司获得退款30万美元,但剩余款项和陆女士的退款尚未退还。因此,他们起诉劳伦斯公司,要求对方退还其投资移民资金、基金管理费、服务费、律师费及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
移民局对判决的上诉
盘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中的约定是劳伦斯公司自愿做出的,该约定也产生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卢女士可以选择实际收款人,即Charlis公司作为退钱主体,也可以选择Lawrence公司作为退钱主体。结果,法院判决劳伦斯公司返还陆女士及其妻子共计人民币500多万元。
劳伦斯公司拒绝受理上诉,于6月20日提起上诉。劳伦斯公司的律师表示,项目风险发生后,中介和项目方的角色没有混淆,劳伦斯公司已经合理履行了相关义务,并对风险有了充分的了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公司的责任非常有限,申请人应该是与外国项目方的跨国诉讼。
声明
律师:移民局推卸责任
移民局:如果没有收到钱,就不能退款
由于没有联系陆女士,记者联系了陆先生。在电话中,陆先生表示会积极应诉,详情咨询律师。“你向我借钱,然后让我直接打电话给另一个人。我当然不能向另一个人要钱,我只能向你要。这也是同样的道理。”作为代理律师,云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劳伦斯公司是在推卸责任,劳伦斯公司和下石公司未能及时将拒签情况告知陆女士,原因是当事人在网上了解情况并及时补充材料为时已晚。
劳伦斯公司认为,如果他们没有收到钱,他们就不应该归还。目前双方都在等待二审。
记者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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