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耿弘在被告席上。(摄影钟旭)
7月24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原局长耿弘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耿弘,男,1959年10月31日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河南省滑县人,原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曾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9日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红河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弘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耿弘先后利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90万元、5万美元、价值人民币12.95万元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1个玉石平安扣,为相关行贿人在获得订立合同机会、办理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其间,时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的被告人耿弘在明知李晓明、林耘埜(另案处理)的请托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于2008年10月13日违反规定在《采矿权转让责任表》上会签“同意”意见,最终经林耘埜审核批准,致使麻栗坡紫金钨业公司于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钨矿采矿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计人民币4158.81万元。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弘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耿弘利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储量处处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云南省测绘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耿弘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耿弘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耿弘的家属协助退缴全部受贿赃款,本人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耿弘表示其将在法定期限内确定是否上诉。
(钟旭 罗旋)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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