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因不清楚国家政策,来济后不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等到需要用证时才匆匆赶到公安机关办理,但半年的办证期限要求,耽误了用证事项的办理,群众往往懊悔不已。济南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广大外来务工人员: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来济后请及时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63号令)、《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令)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 36号)文件精神,为了保障广大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我市对流动人口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制度。在此,提醒我市广大流动人口,请您来济后:先申报居住登记,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申报居住登记: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申领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放居住证。
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依各部门规定)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便利。享有的公共服务: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享有的便利: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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