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达。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注意事项。
财务报表的上述组成部分同等重要。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单项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适用于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会计准则,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确认和计量实际交易和事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的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适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来纠正。
如果根据各种会计准则披露的信息不足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具体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还应披露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五条企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对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
评估中应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运行风险、企业当前或长期盈利能力、偿付能力、财务灵活性和企业管理层改变管理政策的意图等因素。
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怀疑,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六条如果企业近期有盈利经营历史,并有财务资源支持,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如果企业在当前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正式决定或被迫清算或停止业务,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并披露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a)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
(二)企业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对企业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或者事项后,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方式,可以提供更加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不同性质或者功能的项目,除不重要的项目外,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性质或者功能类似的项目属于重要类别的,应当按照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有些项目不够重要,不能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很重要,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重要性是指在合理的预期下,财务报表中某一项目的遗漏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该项目是重要的。
重要性应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来判断,每个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要考虑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要考虑项目金额占总资产、总负债、总所有者权益、总营业收入、总营业成本、净利润、总综合收益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例。,或报表中所列项目金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损益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产生的损益,除重要的以外,应当以净额列示。资产或负债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非常规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同一笔交易产生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能够更好地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相互抵销。
第十二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中列报的项目发生变更的,至少应当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对可比期间的数据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的金额。如果调整可比数据不可行,应在附注中披露调整原因。
遥不可及是指企业在尽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后,仍然不能采用一种会计准则。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标明。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编制一次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所涵盖的期间、较短期间的原因以及报告数据不具有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要求增加单独的报告项目。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列示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金融企业和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没有明确可识别的经营周期,其资产或负债按流动性列示,并能提供可靠、更相关信息的,可按其流动性顺序列示。对于从事多元化经营的企业,如果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资产或负债按流动性列报,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可以采用混合列报方
企业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预计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包括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及一年后预计收回或清偿的金额的资产和负债。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列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正常商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消费。
(二)主要以交易为目的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具有无限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债务能力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商业周期是指从购买资产进行处理到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的商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如果由于生产周期长,正常业务周期长于一年,相关资产即使经常在一年多以后变现、出售或消耗,也应归类为流动资产。如果无法确定正常的业务周期,则以一年(12个月)为正常的业务周期。
第十八条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按照其性质分类列示。分类为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分类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应当列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正常商业周期内有回报。
(二)主要以交易为目的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应当清偿。
(4)企业无权将结算独立延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负债可以根据交易对手的选择通过发行股票来偿还的条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在对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分类时,应采用相同的正常业务周期。企业正常经营周期内的经营性负债,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清偿,也应列为流动负债。经营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员工工资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常商业周期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按照其性质分类列示。分类为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分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将清算义务独立延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列为非流动负债;如果清算义务不能自动延期,即使重新安排清算计划的协议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期之后和财务报告批准之前签署的,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长期贷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债务的,应列为流动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期当天或之前,贷款人同意在资产负债表日期之后提供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如果企业能够纠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随时要求还款,则该责任归入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情况类似的,参照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处理。
第二十三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应收账款;
(4)预付款;
(5)库存;
(6)分类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资产;
(七)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9)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12)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14)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至少应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但根据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应付账款;
(四)预收款。
(5)应付给员工的工资;
(六)应纳税款;
(7)分类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贷款;
(九)应付债券;
(10)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12)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但根据企业业务性质不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单独列示反映以下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别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八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全部项目。
第二十九条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四章损益表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按照职能对费用进行分类,包括经营业务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2)经营成本;
(3)营业税及附加;
(4)行政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十)处置非流动资产的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十三)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净额;
(14)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出利润表项目。
第三十二条综合收益是指在一定期间内,除以所有者为所有者的交易外,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总额。
第三十三条其他综合收益,是指按照其他会计准则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种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以下两类列示:
(1)其他不能在后续会计期间重新分类为损益的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固定收益计划的净负债或净资产重新计量导致的变动,以及被投资单位在后续会计期间不能重新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等。;
(二)未来会计期间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新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被投资单位未来会计期间满足特定条件时将重新分类为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新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损益。 属于有效套期的现金流套期工具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以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合并利润表中,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三十五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的当期损益。因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单独列示。
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是指企业与作为所有者的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
第三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也应单独列示;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和以前的错误更正;
(3)所有者投入资本,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
第六章注释
第三十七条附注是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以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及这些报告中未列出的项目的描述。
第三十八条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列项目相互参照。
第三十九条附注一般至少应按以下顺序披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 .企业注册地、组织机构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经营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集团母公司和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批准人及财务报告批准日期,或签字人及签字日期为准。
5.经营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经营期限信息。
(二)财务报表编制的依据。
(三)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
(四)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在应用会计政策过程中做出的重要判断。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确定可能导致下一会计期间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依据。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确定重要会计政策的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和差错更正。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情况。
(6)报告中重要项目的描述。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项目列示的顺序,以文字和数字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说明。报告中重要项目的明细总额应与报告中项目的金额相联系。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信息,费用可分为消耗性原材料、员工工资费用、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
(七)或有事项和承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和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下列信息:
(a)其他综合收入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2)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本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
(3)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第四十二条终止经营是指由企业处置或归类为企业持有待售并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a)组件代表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主要业务领域。
(二)该组成部分是独立主业或主业区域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3)该组件是仅为转售而收购的子公司。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确认为待售:组成部分必须仅按照通常的出售该组成部分的条款,在当前条件下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做出了处置该组件的决议。按照规定需要由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者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前拟支付或宣布支付的股息总额,以及每股股息(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第七章关联条款
第四十四条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日前已经实施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调整财务报表列报项目;涉及相关报表和附注的比较数据的,也应当进行相应调整,除非调整不可行。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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