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陈刚)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执行命令,于4月22日依法判处陈死刑。关于陈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的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法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并回答了有关问题。
问:请简要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案的审理情况。
答:201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陈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死刑复核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分别审阅了案卷,前往贵州省石阡县对陈进行了三次讯问,多次会见了陈委托的辩护律师,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收到了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合议庭成员先后两次前往贵阳市和铜仁市,通过实地走访犯罪现场,与公安机关和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讨论,调查核实证据,并要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与有关部门进行补充调查。经复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陈死刑。但随后,辩护律师提交了陈没有时间犯罪的证据。对此,合议庭高度重视,再次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陈案发当晚的手机轨迹图。经核实,律师提交的证据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为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向陈的辩护律师通报了其辩护意见和证据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核实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办公室在查阅案卷和辩护律师意见后,也派人员参加了吹风会,并发表了意见。2017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罪犯陈死刑。
问: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2014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在贵州省石阡县五老山自下而上走到第三亭,下山的被害人王某某(女,17岁)与冼某某(女,15岁)因小事发生纠纷。陈把仙某某推进亭子里。随后,陈再次撞倒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头部落地受伤。然后掐了王某某一把,用皮带扎了脖子。陈发现两人死亡后,将尸体转移到附近的树林和草地上,并用树枝条将尸体覆盖,并在此期间对王的尸体进行了性侵犯。经鉴定,仙某某死前被钝器击中,死于颅脑损伤;王某某死于头部钝击致颅脑损伤,阻塞性窒息。
问:媒体和网络上有一些报道和讨论。能否就陈案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如DNA检测鉴定是否规范可信,陈是否有犯罪行为等进行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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