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就《广州日报》前社长戴玉庆收受贿赂的上诉举行公开听证会。在这次审判中,戴玉庆和他的辩护人都不认罪,并要求无罪释放。
2005年10月,戴玉庆开始担任广州日报社长,2009年2月,他担任广州媒体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临时党委书记,2010年6月,他担任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管理委员会主任,2011年8月,戴玉庆离开广州日报到广州CPPCC任职。
2012年7月20日,戴玉庆因严重经济违规被调查。据新华社报道,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企业7名员工同时被调查,其中5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5年4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日报原社长戴玉庆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玉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在担任《广州日报》社长、广州日报报业集团董事长、广州媒体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常永强、梁、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南方医科大学收受贿赂共计246.9万元,为常永强等人或单位在岗位调整、岗位晋升、广告业务中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戴玉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一审宣判后,戴玉庆当场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Chinanews.com 2015年12月4日报道,在庭审中,戴玉庆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是捏造的。常永强送200万,梁送戴45万,都是虚构;戴玉庆和常永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言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贿人常永强在双规期间也被刑讯逼供,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戴玉庆的供词是在办案人员不让他睡觉的情况下做出的,这是非法证据。
检方认为,戴玉庆的供词、行贿者的证词和其他客观证据相互支持,受贿事实清楚。审判期间,戴玉庆多次提到,在调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他自愿选择有罪供述,其供述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并被接受,不存在非法证据。
据该报报道,戴玉庆不仅继续在法庭上为自己的清白辩护,还报道了前广州市委常委、前纪委书记王小玲最近退休。
王小玲于2007年6月成为广州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并成为广州日报的上级主管领导。
12月4日下午庭审结束,法院改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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