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7日电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从2017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已提高了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等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全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庭受惠。
“此次上调标准,各类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增幅根据不同对象在4.4%至10%之间,平均提高8.2%,最高提高10%,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提高25%”,据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红兵介绍,该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60岁以上烈士子女、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我市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义务兵。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见上图)
其中,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照伤残级别,以及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不同伤残性质,最高标准为一级因战伤残,每人每月6071元,每年72852元,同比年增加6622元,最低标准为十级因公伤残,每人每月578元,每年6936元,同比年增加636元。
△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见上图)
同时,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提高,最高为一级因战伤残,补助金为每人每月2651元,每年31812元,同比年增加1344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04元,每年63648元,同比年增加2688元。
△提高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见上图)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北京市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方面,从2017年征兵季起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根据2016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北京市民政局网站截图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
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7〕497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和我市有关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以及市政府关于批准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增长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
二、提高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三、提高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五、从2017年征兵季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实行按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调整的增长机制,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双倍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今后每年各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根据2016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2017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8256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每人每年76512元。
六、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自2018年1月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实行按月发放,对暂不具备按月发放条件的,应加大协调沟通力度,不得迟于2018年6月前实行按月发放。各区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足额、及时、准确发放。
七、2017年期间抚恤补助金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迁出区负责发放当年的抚恤补助金。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八、2017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8年起列入区财政预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财政安排。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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