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研究决定,该院对已生效的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袁某某强奸一案调卷审查,近日将公布审查结果。

此前据媒体报道,都安男子袁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然强奸了一名15岁的女生,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5年。

据公诉机关都安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12日,被害人蓝某(2005年日出生)在上学途中到三只羊某村玩。13时许,代销店老板潘某催蓝某去学校,被告人袁某某主动要求送蓝某去学校,蓝某坐上袁某某的电动车之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往学校的相反方向开走。

几分钟后,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宜州区公路边停车,强行拉蓝某到距离公路约200米的一条水沟旁边竹林下,与蓝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某驾车将蓝某送回某移民安置点代销店附近后返回家。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师鉴定,蓝某私密衣物内面上可疑斑迹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蓝某血样和袁某某血样的DNA分型。

2020年5月21日,经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袁某某的血清进行检测,结论HIV-1抗体阳性。2020年7月15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蓝某的精神状态及性自我防卫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蓝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被性侵害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都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蓝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强奸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艾滋病仍然实施强奸行为,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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