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日报大河客户记者段卫多通讯员卢
前几年,尚在郑州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这套房子并没有让他少担心。本来以为签了购房合同付了房价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是四年。我终于等到选房交房,却等不及自己的“舒适区”。经过多次不成功的谈判,感到“疲惫”,他起诉法院终止合同。尚某能退掉这个安置房吗?26日,记者获悉了案件的最新进展。
谁知道楼主会先入住,可以要求退款吗?
2014年3月,尚某在朋友介绍下,购买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安置房。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规定:1 .建筑面积90 m 2,总价27万。双方交付日期为开发商交付日期;2.协议签订时,商某和卖方浩某都不具备转让条件。在过户条件成熟时(即该房产权属到位时),浩某协助将该房产过户到上某名下,过户费用由上某承担。3.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签订协议后,尚分两期付清购房款27万元,郝还为他开具了两张收据。但谁知道,时隔4年,郝家村一期安置房选定移交后,尚某仍未收到收楼通知。
“我看了电视,在报纸上报道说房子已经移交了。卖家一直没通知我们收房子,问了好几次。谁知道他说是第二期,不是第一期。”尚说,他得知郝的家人已经搬进了新房子,双方发生了纠纷。“村里安排选房已经快两年了。结果房子被自己占了。我现在不想扔。我只想把买房的钱拿回来。”经过数次协商未果,商某向法院起诉郝某,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郝某返还商某支付的购房款2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郝辩称自己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退还尚的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我们签协议的时候不同意是一期房,因为家里有老人小孩,需要住一期房。我愿意给尚一套二期房,但他不同意就起诉,但我还是不确定二期房什么时候建。”
尚某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本院认为,商与郝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交房日期为开发商交房日期”,由于涉及的安置房是分期建设的,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哪一期安置房进行交易,交房时间应视为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双方对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不能就交付时间达成补充协议。尚要求郝交付一期安置房不违法,但郝拒绝交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价款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论商的违约责任。由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确,郝某未向原告交付一期安置房,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将二期安置房交付给尚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尚某要求郝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予支持。由于上某将房款交付给郝某四年多,期间房价变化较大,郝某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确实给上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尚某就占用资金支付利息的主张是正当的,但要求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每月支付2%的利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民事判决:1 .商与郝2014年签订的协议解除;2.郝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某购房款27万元;3.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郝就商的资金占用支付了利息。
采取多种措施,拖欠的购房款将被退回
判决生效后,郝不履行,商申请汇基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民警立即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送达郝某,并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对郝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全面的查处。
之后,行政民警多次电话联系郝,劝其尽快归还,但郝坚称自己没有违约,愿意将二期房屋交付给尚,但不愿意退款。执行警官多次解释了这项法律:
“在你急着拿钱卖房的时候,上某买房的举动一定程度上帮你缓解了债务危机。如果尚某当时没有买你的房子,他就拿着钱买别的房子或者做别的投资。现在他增加了很多价值。为了等这个套房,也花了时间和精力。这些都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希望你能考虑一下。”
“现在法律文件已经生效。如果你继续盲目拒绝执行,我们法院会给你限制高消费、列入老赖黑名单等信用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到时候你会让村民看着你,希望你能慎重考虑。”
经执行民警多次劝说,申请执行人郝某改变态度,表示愿意与申请执行人尚某协商。
10月26日,商某与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浩某一次性支付商某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35万元,双方对此案无其他争议。协议达成后,郝当场履行。拿到行刑钱的尚某,一个劲的感谢法官,说不用再为房子操心了。至此,因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买卖安置房有风险时要谨慎
执行法官后来表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有序推进,部分拆迁户因资金周转或其他因素,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选择出售其名下的其他定向安置房。拆迁安置房虽然价格低于普通商品房,但由于其特殊属性,交易过程中存在多种类型和数量的风险,如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房产证办理周期长、交易受限等。近年来,其处理的相关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为此,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风险,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不要购买拆迁安置房。如果确实需要买,建议尽量交易现有的房子,避免交易指标和期货房子。同时,建议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要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被交易房产的性质,是否有限制上市交易等。,并明确所购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和出卖人的处分权。如有必要,应与相关机构核实。同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容易引起纠纷的风险点,如首次取得房产证需要支付的费用、转让产生的费用、房屋交付时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等。如有必要,将口头承诺写入合同,并添加补充条款,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对自己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清楚。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在继续使用合同法第62条的基础上,细化了国家标准的适用和履约成本承担者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条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用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三)履行地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当在货币接收人所在地履行;房地产交付的,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应当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约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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