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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区中小学今起校园内脱口罩 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州多区中小学今天在校园摘口罩

记者今天了解到,广州越秀、海珠、白云、番禺、天河、黄埔等区的中小学都接到通知,学校可以摘口罩。

最先发布通知的越秀区提到,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综合小组关于印发《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修订版)》的要求,中小学校人员需要随身携带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里,学生和老师不需要戴口罩。学校值班人员、保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外科口罩。从现在开始,学生回到学校时应该戴口罩。进入校园回到教室后,他们可以摘下口罩打包。放学后,他们可以洗手,然后戴上口罩离开学校。

越秀区铁一小学,全班小朋友都参加了班里的少先队活动,大家都摘下了口罩。五年(1)班女生齐梓兰说,她回到学校才知道自己可以摘下口罩。老师一通知这个消息,全班都惊喜交加。大家赶紧把手洗干净,然后摘下口罩,感觉呼吸顺畅。不过戴了几个月口罩,现在在学校脱了,学生有点不习惯。“刚开始好像少了点什么,不过上课还是挺好的。”戚梓兰说。

学校老师说,学生摘口罩是自愿的。学校除了摘口罩,其他措施还是和复学一样,就是错峰上学,保持一定距离,不聚集,还往教室送饭。

1、生父以女儿做诱饵绑架他人,北京发布利用未成年犯罪典型

北京日报客户5月29日报道,北京高院今天公布了4起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件。记者注意到,四个典型案例中,有一个实际上是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女儿实施绑架他人敲诈勒索罪,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明显的是违反了人际关系常识。

黄某某等人绑架案:生父诱导利用未成年女儿犯罪

被告黄某某和被告黄晓某是父女。2016年9月,黄某某向黄小某提出绑架勒索,并多次翻看黄小某微信寻找犯罪目标。

经过两人的预谋,2016年9月初,在北京一家歌厅门口,黄伪装成黑车司机,将黄晓谋和他的朋友林带到一条小巷。被告人黄某某威胁并捆绑林,造成其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后来,黄某某开车把林送到河北省和山西省的一所房子里拘留。

在此期间,黄多次通过电话威胁向林的亲属索要300万元赎金,并花掉林的500元人民币。同年9月19日,警方解救了林,逮捕了黄某某、黄小某。

经审理,法院以绑架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黄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是亲生父亲诱导未成年子女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黄晓谋来自离异家庭。被告黄某某作为其生父,未能承担起培养和教育其成为善良公民的责任。而是为了满足个人贪欲,说服诱导黄小某滑入与他犯罪的泥潭,将犯罪的魔爪伸向黄小某身边的未成年朋友,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明显违背了人情往来的常识。

虽然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很少见,但足以警示我们:“想教孩子,就要老实”,“父母德高望重,孩子受过良好的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点一滴“言行”,都能影响甚至直接改变孩子的人生轨迹。作为父母,不仅有抚养孩子长大的义务,也有教育孩子懂事不走弯路的责任。每个家长都要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以身作则,正直善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此外,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一旦被父母、亲友强迫、引诱犯罪,应当相信国家和政府,勇敢向司法机关和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案,寻求保护。

周等人抢劫案: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犯罪

2018年8月1日零时许,未成年被告人袁、尹在成年被告人周、李的带领下,携带投掷棒、木棒进入北京某餐饮街,以证照不全为由砸摊位、勒索财物。

袁某、尹某跟踪周某、李某后,将挟持至暂住地,殴打,轻伤,并通过微信强迫将1500元人民币转入周某账户。

本案中,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名成年人10年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未成年人袁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尹被判处缓刑。

本案是成年人带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成年人,为了降低自己的犯罪成本,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经验少的弱点,拉拢、引诱、指使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两名未成年被告人袁某、尹某初中辍学后均较早进入社会,法治观念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弱,家庭监督教育不到位,受不良同伴影响,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未成年人要严格遵守日常行为的底线,遇到问题三思而后行,注意净化“朋友圈”,交好朋友而不是交坏朋友。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不可或缺,社会也应加强对闲散青年群体的日常关注和法治教育。

王等诈骗案:“老板”指使未成年员工犯罪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王在北京成立科技公司,聘请被告世茂等人分别担任经理和业务员,诈骗被害人60余人,支付“服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2017年2月至5月,未成年被告人张被上述公司通过求职招聘为“经营者”,之后在被告人王等人的指使下,利用上述方法诈骗5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3.1万元。

本案中,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石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是“上级”指使未成年员工实施电信诈骗、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件。

在工作过程中,张发现了假情况后警觉起来。但是,在王等人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他仍然听从他的指示,用“演讲”的方式给受害者打电话,导致许多受害者的钱被骗走。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目前很多未成年人过早进入社会工作。由于他们严重缺乏社会经验,远离亲友,无法得到及时正确的指导,面对复杂的问题也无法理性分析判断。他们很容易被一些虚假机构打着“合法性”的幌子,利用来追求高薪,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积极帮凶。

对于在外工作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必须履行监管职责,随时了解其工作和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提醒和指导。未成年农民工也要睁大眼睛,与信任的亲友沟通,注意工作环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谨防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盲目违法。

刘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罪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

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组织朱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数名未成年女性在北京市几个城区从事六种卖淫活动,并收取卖淫款。事后,刘以妓女为由向6名嫖客勒索3万元,并威胁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刘还负责上述未成年人的日常住宿、生活费用,并提供安全套、手机、二维码收钱等犯罪工具,主要是通过电话向客户勒索钱财。嫖娼、敲诈勒索的钱,全部由刘管理分配。

经审理,以刘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本案是一起以“未成年少女为诱饵”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刘在策划、预谋犯罪的过程中,以“未成年人不受处罚”、“挣钱快”、“四六分钱”为借口,引诱、诱骗身边未成年少女加入其团伙,进而通过控制未成年少女的经济自由,逐步达到利用其长期犯罪的目的。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现在的社会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作为一个没有深度涉世、识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应该自尊、自爱、自强,自觉建立道德与法治的“红线”。他一定不能贪慕虚荣,相信别人;被不法分子操纵后,要积极想办法自救,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2.JD.COM集团战略性地投资国美零售,并计划补充供应链

5月28日晚,JD.COM集团宣布战略投资国美零售,认购国美零售发行的海外可转换债券1亿美元。

据悉,JD.COM集团与国美零售的战略合作是国美官方旗舰店正式落户JD.COM平台后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根据协议,双方将基于彼此多年积累的线上线下优势,实现更高效的商品供应链协作整合和互补,共享物流配送和安装服务资源,合作开展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全方位业务。

这一合作是JD.COM集团的又一战略延伸。一年多来,JD.COM集团不断投资五星电器、帝信通、联想来库等企业,针对不同场景打造了JD.COM电器超级体验店、JD.COM家电店、JD.COM数码店等大量多元化业态。3.强制举报!九类未成年人应立即举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9日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福利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强制举报制度的意见》。

《意见》认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组织、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与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着密切的联系。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违法侵权,有违法侵权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意见》还列举了未成年人遭受或涉嫌遭受非法侵害、面临非法侵害危险的9种情形。

以下是意见全文:

论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

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地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强制举报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权力的各种组织以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与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密切联系。发现未成年人在工作中遭受或者涉嫌遭受非法侵害,有被非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护理、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或者虽不具有特殊责任但具备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校车服务提供者等教育机构;托儿所等托儿所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中心、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酒店、宾馆等。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未成年人在工作中被发现遭受或者涉嫌遭受违法侵害并面临违法侵害危险的情形包括:

未成年人生殖器官或者私处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异常损害的;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或者涉嫌遭受性侵害、怀孕或者流产的;

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遭受或涉嫌遭受性侵犯,导致怀孕或流产;

未成年人身体有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有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麻醉的;

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麻醉、被殴打等非正常原因致残或死亡的;

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无人照管的;

发现未成年人来历不明、失踪、被拐卖或者被收买的;

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未成年人面临违法侵害危险的。

第五条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按照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六条具备早期查证条件的有关单位、机构、组织和人员,可以对涉嫌违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初步查证,并在报案或者举报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治疗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涉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询问案件的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公安机关在侦查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时,应当加强协商、沟通与合作。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获取加工记录、监控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时。,是被指控人或者单位依法要求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将案件进展情况反馈举报单位,并告知举报单位后,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的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和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者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未成年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罚。

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真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非法窃取、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和举报人信息的,依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案件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禁止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传播。擅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举报责任,因举报侵害未成年人造成纠纷的,举报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干涉或者阻挠举报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对阻挠工作人员举报的,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不按规定执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监事会应当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依法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

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意见的实施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对本意见的执行和监督不力,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九条对因及时报案而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单独或者共同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本意见,并通过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定期报告工作,及时研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联系人,畅通沟通渠道,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强制举报的政策和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识,争取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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