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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搜索索引/目录

一、什么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的后果

第三,赔偿标准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动词 (verb的缩写)确定对工人终止合同的限制的有效性

不及物动词约定违约金的法律效力

七、自动辞职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特殊待遇的

九、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期满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

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支持比例很高。现实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对较少,甚至在很多地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词也很难听到。但事实上,早在劳动法时代,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就已经存在。今天和大家分享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题。

一、什么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这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工人应该注意向雇主提交辞职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辞职申请很可能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劳动者认为30天后(试用期3天)可以离职,但不知道未经用人单位同意离职。

2.劳动者应当提前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者未提前30日(试用期3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未以上述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前六种行为和后一种行为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根据上述侵犯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其主张未被采纳的,劳动者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除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三种情形外,劳动者需要提前30日(试用期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即使按照上述第一种、第三种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可能转为第二种情形。因此,本文着重分析第二种情况。

二、劳动者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的后果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这说明工人辞职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即要发出辞职通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未经单位同意,按照劳动者单方意愿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向雇主发出30天的书面通知是工人行使辞职权利时应遵循的程序。违反这一程序,虽然不能否认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但却面临着赔偿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法律风险,如未能及时招用其他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损失等。

第三,赔偿标准

对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在国家层面,只有《违反:劳动合同补偿办法规定》(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协议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由于该规定中的赔偿标准还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标准也没有统一的认识,所以当地的一些判例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用人单位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有些地区综合考虑了劳动者违约过错程度、收入比较、工作风险和承受能力,而有些地区则会由用人单位支持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以下是网上检索到的山东省各省区高院的损失赔偿标准统计。

四、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它离不开劳动者的身体,也不能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应该允许工人流向劳动生产率更高的工作岗位。但在保障劳动者离职自由的前提下,也要适当限制离职程序,以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1.劳动者享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属于未经用人单位批准或者同意而成立的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劳动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解除来破坏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定时间提前生效,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2.劳动者有义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为防止滥用权利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法律还赋予劳动者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设置提前通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3天)通知期内重新招聘,避免出现业务中断、停产停业等意外现象。可见,30天通知期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追求和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认为“提前30(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要求,是劳动者的义务。当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在30天通知期内放弃利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动词 (verb的缩写)确定对工人终止合同的限制的有效性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一般视为用人单位放弃相关权利,但限制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一般视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深圳市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等地的规定更为明确。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限制劳动者上述解除权的,违约金无效。

不及物动词约定违约金的法律效力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会以双方约定为由支持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竞业限制和职业培训两种情形除外。劳动合同第八条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无效,用人单位无权根据无效条款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实践中有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一案,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于2015年4月2日从用人单位辞职,在用人单位工作至4月7日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之后,用人单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对于劳动者违约应当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约,裁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5000元,是错误的,法院予以纠正。劳动者关于5000元违约金的约定无效,其主张无需支付违约金的再审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有再审支持。

此外,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烟民第1018号民事判决中,也同意双方于2010年3月1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对方。未提前通知或者擅自离开的,应当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无法准确计算损失,参考员工离职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经济损失包括不能按损失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及明确的损失金额。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并不确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劳动者直接造成的。同时,雇主引用的证据所涉及的损失与他们的经营风险密切相关。因此,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七、自动辞职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的批复》,自动离职是指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擅自离职,不履行注销手续即离开单位的行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八条:“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用人单位。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总的来说,该条规定“职工自动离职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山东省有劳动者主动离职或不辞而别应履行通知义务但未履行的案例,应承担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发[1998]147号):“15 .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恢复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承担因解除劳动合同至继续履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鲁劳发〔1995〕159号文件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的通知》(鲁劳发[1995]159号):“五、受理职工擅自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固定职工擅自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除名、辞退或者自动离职。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尚未恢复的;而用人单位可以自动处理员工的擅自离职。《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作了规定。立法之所以对劳动者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有序的运行。另外,从经济平衡的角度来看,企业是一个整体,员工通过企业组织形成一个共同体。当员工因其过错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实际上是侵害了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企业的损失必然会转移到全体员工的损失上。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自动离职的概念。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可以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八、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特殊待遇的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返还特殊待遇存在一定争议。很多地区认为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甚至不是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然而,仍然有一些领域从现实中找到了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平衡。如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的《试行指南》认为,劳动者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汽车、房屋或者住房补贴等高价值财产等特殊待遇的,属于劳动报酬的预付性质。劳动者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中的对等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劳动者不履行的部分;如果已经支付,也可能要求相应返还。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预付劳动报酬的,可以支持;但是,如果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就不应该支持。

九、劳动者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期满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

实践中有很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30天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30日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视为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

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在这种情况下,最常见的是女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随后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要求撤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生效。一般认为劳动者应当依法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30天期限届满前,除非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无权单方面解除终止通知。

实践中要注意各地的裁判规则和标准。如江苏省高级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使其承担损失赔偿。

张栋,劳动法专业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喜欢运动,经常以去各地参加马拉松的名义体验当地生活。在校期间曾经在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实习,毕业后曾在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工作,后执业于山东劳谦律师事务所。张栋律师一直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和用工管理。了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熟知企业常见用工风险,代理数百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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