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中国化妆品零售总额为2222亿元,比上年增长8.3%,远远超过日本、英国等国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化妆品行业的监管环境也在不断变化。10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废止包括《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内的六项法规。
废除只是时间问题
第一家直销网络发现,SAIC并没有突然废除《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今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法规集中清理,起草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去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颁布和废止了10项法规,其中包括《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着这一规定的废除,《办法》实际上已成为一套规定空。
据资料显示,《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20多年后,化妆品市场环境、广告环境和监管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办法》的许多规定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甚至与现行的一些规定相抵触,所以废止只是时间问题。
此外,2015年,中国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对企业宣传、消费者权益、化妆品宣传禁语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办法》的存在意义不大。
此外,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方圆离不开规则”,但规则太多容易降低效率。国家在“发布管理服务”的政策下,大力推进简政放权,主张尽可能削减阻碍市场主体和民众生产生活便利的法律或部门规章。这也是放松企业管理约束,激活市场主体的具体体现。
化妆品广告立法的演变
1989年,原卫生部发布了行政法规层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化妆品广告的行政监督职能。
1993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第一次修订,至今已实施。
当时,中国《广告法》第一版尚未出版。广告业的基本法是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具体处罚来自工商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容易与药品混淆的术语。除此之外,对化妆品广告没有具体规定。
2015年9月1日,中国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一旦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格”。规定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特效、高效、洗白、XX天见效、无毒、瘦身、消除、止脱等一系列术语。此外,还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虚假夸大化妆品的名称、制备方法、成分、效用和性能;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医学功能,不得使用医学术语。
化妆品广告迎来监管拐点
《办法》的废止将为行业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但并不意味着化妆品广告主可以为所欲为。如上所述,新《广告法》对化妆品广告中的禁止用语的规定是有史以来最严格的。此外,化妆品广告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企业现在可以公布“与化妆品性能或功能、销量等相关的数据”,这是以前的办法所禁止的,但仍需满足所用数据应真实、准确、注明来源的要求。
此外,另一部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进入了试行阶段。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提交国务院。
在本次审查草案中,将“标签与广告”列为第四章,专门规范化妆品的广告管理,并对与化妆品广告密切相关的索赔管理做出详细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审查草案明确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具有医疗效果、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或者违反公序良俗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功效,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技术上,中国化妆品管理未来的发展方向都将是弱化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管。除质量监督外,广告监督是事后监督执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可以预见,未来化妆品广告的监管会更加完善和规范。虽然在目前的监管环境下,政府强调“发布管理服”,放宽准入,但加强事后监管,提高违法成本。简单来说:降低执法成本,增加违法成本。
换句话说,未来化妆品行业会强调自律。但是化妆品广告主一旦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违法成本就会越来越高。2015年,上海堪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内容“越来越白,越来越湿”被罚款110万元。另一方面,宝洁公司在其佳洁士品牌的电视广告中宣称“使用佳洁士双效美白牙膏只需一天,牙齿真的很白”。该广告被工商部门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的虚假广告,最终被罚款603万元,成为当时国内同类违法广告的最高罚款记录。
附件:其他现行化妆品广告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48条等。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等。
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5.《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等。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众传媒广告管理的通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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