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李京
这名11岁的男孩在车祸中丧生后,他的家人向ofo小黄车公司索赔760多万元。
6月12日,该生命权纠纷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宣判,这是中国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合租死亡索赔案。本报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静安法院裁定ofo小黄车公司赔偿男孩家庭6.7万余元,并驳回男孩家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万余元,其中原告承担6.3万余元,被告小黄车公司承担1000余元。
静安法院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应对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两原告作为小高的监护人,在对小高的日常行为教导、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的履行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小高的行为是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财产的行为,同时作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单车,还存在逆向骑行、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行为。静安法院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应对高笑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作为高笑的监护人,两原告在履行高笑日常行为指导、交通安全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职责时存在严重错误。高笑的行为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财产。同时,作为12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逆向骑自行车,忽视观察路况,未能保证安全驾驶。
作为高笑的父母,两位原告在日常家庭教育中存在一些缺陷,如形成正确的公私财产道德观念、增强日常安全和规则意识等。
静安法院认为,被告ofo小黄车公司作为新自行车租赁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履行管理义务。我国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骑行必须年满12周岁。在无人值守的网上技术交易模式下,ofo小黄车公司应考虑12岁以下未成年人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控能力差等因素,充分重视单车共享的解锁模式。因此,ofo小黄车公司在提醒注意和车锁解锁方法方面未能合理履行管理义务,增加了骑行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静安法院还认为,ofo黄晓汽车公司所从事的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在事发时是一个新兴行业,其管理义务、服务水平和满足公众需求的能力都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综合考虑被告对本案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决定由被告黄晓汽车公司承担两原告前一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损失的10%赔偿责任,即人民币6.7万元。
由于前一案交通事故赔偿中已确认受害人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且两原告已获赔偿,故两原告已要求白克劳克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赔偿70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两原告要求被告白克劳克公司收回所有自行车共享机械锁并更换锁的申请,上海静安法院认为,白克劳克公司放行的自行车共享机械锁属于不明物品。这种自行车共享的推出,关系到公共利益是否受损。两位原告的主张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在两个原告作为个人在本案中主张这个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所以不予支持。
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例,2017年3月26日,一个11岁的男孩高笑和他的三个朋友没有通过应用软件扫描代码,然后解锁了一辆ofo自行车共享,骑上了马路。他们在天童路、曲阜路、浙江北路交叉口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不幸身亡。
随后,原告的父母向静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ofo单车共享车主北京百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肇事大巴司机王、肇事大巴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及ofo小黄车公司赔偿866万元,ofo小黄车公司立即将市场上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单车全部收回,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
2017年9月15日,静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律师认为ofo小黄车公司有三个过错。第一,所涉及的自行车车身上没有“12岁以下儿童不得骑行”的警示牌,这一事实得到了小黄车公司的承认。二是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缺陷,因为密码不变,容易破解;锁定难,计费与锁定无关,不能限制用户锁定;而且如果不打扰密码,按下就可以打开。第三,ofo小黄车公司忽视了对公共场所放置自行车的管理。
Ofo小黄车公司辩称,受害人通过非常程序擅自使用自行车共享,损害了ofo的产权。ofo公司完全有理由提出反诉,但考虑到侵权人已经死亡,ofo公司没有提出反诉。
Ofo小黄车公司也认为原告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因为锁本身没有瑕疵,原告以锁容易非法开启为由,故意混淆和扩大了法律上“瑕疵”的概念;骑自行车造成自然交通事故的风险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无关。
至于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ofo小黄车公司指出,上海市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明确规定,上限为5万元。原告律师表示,上海精神损害赔偿上限是1999年颁布的,早已不适合目前的价格水平。
一审结束后,法院解释称,两位原告表示将首先处理本案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然后分别起诉ofo小黄车公司。
2018年3月6日,静安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被告机动车肇事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人民币55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原告已经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在上述案件宣判前,2018年2月,两原告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向静安法院起诉ofo小黄车公司,要求被告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自行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自行车。智能锁;对两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合计60多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万,合计760多万。
6月12日,静安法院就此生命权纠纷作出上述判决。
附件:案件的两个主要焦点
1.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是否拜klock公司?
高笑的父母认为,相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时,受害者必须年满12岁,因此他不应在道路上骑车。但klock公司已经在公共场所投放了大量的自行车,APP上或车身上都没有警示标志告知受害者不要骑行。另外机械锁容易被手动破解,容易避开APP程序,存在安全隐患。
据被告白克劳克公司称,自行车事故发生当天,所有功能装置和制动系统均处于正常状态,车辆没有任何缺陷。另外,APP注册协议明确建议用户不得使用12岁以下的自行车,被告没有过错。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被告白克劳克公司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负有责任。白克劳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对涉案ofo自行车共享的管理义务。这项义务不仅保证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零部件和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者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而言,本案是指在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未满12周岁的未特定未成年人不能按照通常的方法乘车,但本案涉及的ofo自行车共享锁设计不符合有效防止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按照通常的方法使用车辆的合理标准。因此,白克劳克公司对本案中受害者在骑自行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负有责任。
2.被告未能履行klock公司的合理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高笑的父母认为,白克劳克公司对车辆管理的忽视是造成未成年人高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他应对高笑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白克劳克公司认为公司没有过错,的死亡是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法院已确定事故责任机动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他60%的损失由受害人承担。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造成事故的机动车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但被告klock公司在涉案ofo自行车分享的管理义务上存在过错,使得受害人容易获得涉案ofo的自行车分享,增加了受害人被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最终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被告未能履行klock公司的合理管理义务与受害人在骑ofo共骑自行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审判长丁德宏回答记者提问
问:这起案件的受害者高笑未经授权擅自开启了自行车共享服务,随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自行车是个人所有,不是自行车合租,停在路边,被别人私骑,然后出事故受伤,自行车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个人停放自行车的行为与白克劳克公司推出自行车共享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个人将自行车停放在路边是对个人财产的临时处置。一般来说,车主不允许他人私自骑行,也没有与他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观意愿,因此车主不应承担他人私自骑行造成的伤害后果。
klock公司是一家自行车共享的商业企业,将自行车共享放在公共场所是一种商业行为,目的是希望别人骑自己的车,通过骑别人来赚取一定的利润。因此,白克劳克公司投资自行车共享本身希望与未指定对象建立法律关系,应对所投资的自行车共享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未履行合理管理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作为新型互联网企业,我们应该如何规范被告?
答: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白克劳克公司对租赁对象在经营过程中的合理管理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这类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还要深刻认识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而明确这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合理管理义务。
就本案的处理结果而言,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为企业设定过于沉重的义务,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这类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我们希望促进新经济形式的发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宣判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11岁男孩骑小黄车身亡案宣判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029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