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说实话,如果这次不打算卖车,我们也没往那个方向想。我们也不会想到,原来是一辆事故车,出了这么大的事故!”近日,重庆市民刘英西夫妇都在担心一件事。他们没想到花了29.6万买的二手奔驰出事了,赔偿金额达到30.22万,高于裸车价格。
购车者:
新车问题继续,经调查发现是事故车
9月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在南岸区某小区见到了刘英西夫妇。他们看起来很无助,带着相关的资料,跑来跑去想办法解决问题。
“出了29.6万,比新车市场价低2万左右。为什么不干脆买辆新车呢?”
面对上游记者的提问,刘英西表示,当时一方面是出于对经销商的信任,“这么大一家店还不足以欺骗我们”。另外,我算了一下可以省购置税的钱,决定买二手车。
2016年1月中旬,刘英西夫妇在巴南区二手车市场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已经跑了九千多公里了,从外观上看,没有什么异常。经销商告诉我们江浙有人,家里车太多,要卖新车。”刘英西说,当时他们相信了经销商的说法。
"我没想到这辆车有许多质量问题。"第二天他们发现了一个破裂的轮胎。“开了几次车,发现故障灯一直亮着,去4S店检查也说不出个所以然。”夫妻俩说自己对车不太了解,咨询过专业人士,处理过几次,都没有解决“根本原因”,各种问题还是频频出现。
2016年9月,在回小区的路上,车子撞在门口的水泥墩上,让夫妻俩感觉冷汗直流,修理费接近6万元。
今年8月初,夫妇俩对车的“不断问题”越来越不满,决定卖掉。通过中介出售该车时,发现了一个重大情况:该车原属山西原车主郑所有,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撞墙”。2015年8月13日,该车申请保险理赔,赔偿金额达到30.22万元。比他们买的裸车还高。
此外,刘英西还询问,事故发生后,该车经历了多次转让,其中涉及两名经销商。原来车是经销商2015年11月4日购买的,通过入户;2015年11月11日由经销商过户到浙江台州某名下;2015年12月16日,从应某转到经销商名下。
之后夫妻俩第一时间找到经销商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刘迎喜夫妇认为,经销商和销售人员在销售车辆时未如实告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经销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的知情权。
他们认为经销商隐瞒了可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重要事件,构成消费者欺诈。咨询法人后,准备提起上诉,根据新的淘汰法,要求“退一赔三”,即解除双方销售合同,退还货款,赔偿货款三倍。
经销商:
肇事车辆已告知,不存在欺诈行为
9月3日下午,《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也联系到了该车经销商、巴南某二手车市场汽车销售公司法人陈先生。陈先生说,车是一个故事车,他告诉消费者。
“车出事了,我们一定告诉刘英西夫妇了。”陈先生说他不想解释太多。他只说:“这车,他们抵押买的。如果估值不符合这个标准,哪个公司愿意担保?”
陈先生说,他的销售程序没有问题,没有欺诈行为,他愿意通过相关法律程序。
同时,陈先生还提到,今年8月初,刘英西夫妇确实找到了自己。因为纠纷,他也给出了解决方案,但是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
律师说。
经销商应履行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记者联系了刘女士的律师、重庆康宇律师事务所陈野律师。据悉,陈律师曾代理过类似的“二手法拉利天价赔偿案”。
陈野认为,普通消费者只能检查车辆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不能客观地进一步检查车辆是否为事故车辆。但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充分了解车辆情况,明确告知刘女士车辆为事故车辆是他们的义务和能力,这是他们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至于告知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应当由经销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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