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普通人今天张口就能来的一句话。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可以主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你可能不知道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起诉书或判决书中是什么时候,我们经历了怎样的故事。我们把时间追溯到1995年3月。
1995年3月8日,贾国宇一家在海淀区春海饭店吃火锅。那时候,贾国宇才17岁。再过几个月,她就要出国参加英语竞赛了,但是餐桌上的火炉突然爆炸,改变了贾国瑜的人生轨迹。贾国玉烫脸烫手。经诊断,贾国宇面部、手部和背部均有深度2度烧伤,烧伤面积为8%。
1995年底,贾国宇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16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原告是储气罐生产企业北京春海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被告是卡式炉生产企业山东龙口厨房设备厂。
当时,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方面是一个女孩在花季毁容,另一方面是贾国玉提出的65万精神损害赔偿。1995年城镇居民年收入3893元,65万元相当于一个人150年不吃不喝的收入。最重要的是,当时没有人得到精神赔偿。那么,这个赔偿能成立吗?
一个美丽可爱的女孩被一场事故毁了。贾国玉把她难以形容的精神痛苦压在帽子和面具下,再也没有露面。当时我国并没有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最接近的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其中规定,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名誉权,例如,如果受到诽谤或侮辱,法律支持,可以赔偿。但这和贾国瑜的案子不一样。贾国瑜被烧伤,属于人身伤害的一种,不符合上述条件。面对贾国瑜巨大的精神伤害,在没有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如何填补这个空空白,陈继平法官该怎么办?
1997年3月15日,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官宣读判决书的时候,我们听到了这段话,应该是记录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温暖而有力。
之后国家发布司法解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赋予当事人这一权利。自该案以来,全国先后宣判了一系列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现在,片中的贾国瑜已经40多岁了。她后来考取了北京某大学的数学系,一直是妻子和母亲。回顾24年前的这个案子,当时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权益的就是她,感谢审判的法官敢于创新审判,让精神赔偿这个词家喻户晓。他们是中国法律程序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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