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定义:

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对账簿、凭证不健全或者没有记账能力,税务机关无法查实其营业额的小型个体工商户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合并,按期核定,分月预征。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办理停业、复业登记。

二、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的范围: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2、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定期定额的核定标准:

1、经营规模。

2、经营区域。

3、经营内容。

4、行业特点。

5、管理水平。

6、采用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进行核定。

四、税收定期定额的流程: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核定。

3、定额公示。

4、确认定额。

5、文书送达。

6、公布定额。

五、税收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征收:

申报方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一般情况下,

1、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税务机关采用批量申报形式进行申报

2、达起征点的,且签署三方扣款协议的双定户,系统进行统一申报扣款,请纳税人确保余额充足。

3、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还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注:1)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销售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2)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

3)双定户代开增值税发票,有预缴税款的,需及时按要求进行申报。

4)双定户当期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大于定额收入的,应按要求如实进行申报。

六、税收定期定额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从事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50万元,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大于等于80万元,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销售额未达标准,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主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不予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七、税收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送资料:

1、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已办理停业登记但是停业期满不能 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2、停业登记需报送的资料: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复业登记: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把你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复业登记需报送的资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八、定期定额个体户怎样交个税?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经营户,其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均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不是按实际经营的情况来缴纳各项税款的。

九、定期定额户可以选择哪些纳税申报方式?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上门申报、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申报纳税,定期定额户可选取任意一种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认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简易申报方式,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纳税方式。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上述申报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即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储蓄扣缴申报方式属于简易申报中的一种,储蓄扣税是定期定额户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交《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报告开户银行及帐号,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月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时扣缴入库的,将视为逾期申报和缴纳税款。未在规定限期内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若当月有在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次月仍然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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