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动。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下列事项的变更需经批准:(”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肠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商业银行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商业银行法》第25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的分立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商业银行的行为,而商业银行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业银行通过订立合并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组成一个新的商业银行的行为。

《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末作直接的规定.第17条仅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形式指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相适应,商业银行我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也有三种:即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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