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郴州永兴一中一名学生在学校门口被砍死。这个学生大约是一个青少年。
湖南在线1月4日讯今天上午,华盛论坛有网友发帖,爆料1月2日郴州市永兴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永兴一中一名学生被砍死,死在一中门口。从网友上传的图片可以清楚的看到,死者躺在冰冷的水泥栅栏上,双手垂在地上,衣服、裤子、脸上都有大片血迹。死亡很可怕,行人面面相觑。
记者立即联系了永兴县教育局和永兴县公安局,确认消息属实。
记者从永兴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死者是永兴一中大一学生,因上网与我校一大二学生发生纠纷。2日中午放学后,双方在学校对面的体育场进行了一场“私人”对决。大二学生带了一块旧手表来帮助战争。双方激战中,大二学生出手过猛,误砍死学生。犯罪嫌疑人当天下午自首,已被公安机关拘留。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说法,我只是想“教训”死者,没想到会导致致命的灾难。
据悉,死者家属现已向学校要求赔偿100万元。湖南在线记者就责任人及其家属的赔偿要求咨询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
律师声明:虽然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律永远不会容忍青少年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犯罪的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肇事者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
此外,学生在校外遭到他人的蓄意攻击。理论上,学校和故意杀人之间不涉及刑事责任。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学生被害的诱因与之前学校的消极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家长可以主张一定的民事请求权,但真正的罪魁祸首是主要的赔偿主体。父母天价索赔源于情感悲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可能面临高昂的法律费用和不接受所有索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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