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行为的主体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公司设立行为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公司设立行为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创设公司法律人格的各种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总称;狭义的公司设立行为(或称发起人的公司设立行为)仅指发起人为创设公司法律人格而实施的一连申民事行为。公司设立行为的过程既涉及事实行为,也涉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中既包括出资人或发起人的民事 行为,也包括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此处重点讨论公司设立行为过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公司设立行为’紧密相连、但又严格区别的概念是“公司成立”。公司成立是公司诞生、取得独立法律人格的状态和事实.是公司设立行为的迫求目的和实现结果。而公司设立行为是创设一个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司组织的动态的全部过程和行为总和,是公司设立行为成立的前提。因此.公司设立行为与公司成立之间为因果关系。当然,公司设立行为未必都能实现预期目的。发起人公司设立行为有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致;既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行为的有效成立.也可能导致公司设立行为的暇疵甚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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