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数码

261041 最新公告!关乎每个潍坊人的工资待遇、休假……

为促进新冠肺炎肺炎防控期间山东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月25日发布公告,研究梳理劳动关系相关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

1.用人单位决定延期复工或劳动者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按时返工期间,该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的员工不能按时到达或者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应当引导企业积极与员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企业自有福利假等各类休假。在疫情影响的延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使用各种假期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

2.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和疑似新冠肺炎肺炎的相关情况,以及休假地点和返回路线的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情况。《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类信息虽然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但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有知情权。根据当地政府对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劳动者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住址、活动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

3.用人单位能否与因政府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要求,在新冠肺炎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将延期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 应指示企业充分了解员工采取的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并要求企业不得终止因相关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在此期间返还派遣员工。

4.雇主可否因劳工患有新冠肺炎肺炎而拒绝雇用?

你不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人员是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患者患新冠肺炎肺炎后痊愈,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其就业,也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

5.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某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辞职申请,因疫情防控导致假期延长而无法办理辞职手续,辞职是否有效?

应该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员工的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导致假期延长而未办理离职手续,不影响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七、用人单位因为疫情可以裁员?

不建议用人单位因疫情而进行经济性裁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提出,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确定裁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处理。

八、雇主要开工,工人不想复工?

企业需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并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因政府采取隔离、观察、治疗或者紧急措施暂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于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积极劝说职工及时复工。劝说无效或者因其他不正当原因拒不复工的,企业可以依法处理。

九、因政府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5号),企业在新冠肺炎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应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工资。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工的,单位和员工可以协商支付这段时间的工资。

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企业延期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期复工的企业,在延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支付工资, 如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员工未能按期复工提供正常劳动,参照《山东省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规定》。 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70%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受缓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安排职工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标准200%的工资。

十一、因疫情防控单位拖欠工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构成。临时延期休假、延期复工是政府采取的紧急疫情防控措施,春节前无法预期,也不能要求单位提前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因长假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复工未能及时支付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咎于单位,也不应该是不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定情形。当然,单位要在复工后及时支付。

十二、因疫情影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能否调整工资?

工资可以和员工协商后调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第二条指出,企业因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调薪、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通过与员工协商。《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力支付正常工资,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十三.春节假期延长到2月2日。3天长假的性质是什么?

延长的3天假期应该是一个临时的特殊假期。《国家节日和纪念日休假办法》(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规定“春节假期从1月24日至30日暂停,共7天。1月19日(周日)、2月1日(周六)上班。根据上述规定,春节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调整时间两部分。法定节假日为1月25日、1月26日、1月27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是假期调整的时间。

为应对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2020]1号)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九),2月3日(星期一)开始正常工作。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休,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酬应当按照有关政策予以保障。所以,如果三天不能休假(1月31日和2月1日原本是工作日,2月2日原本是休息日),可以安排补休,既不是法定假日,也不是普通休息日,而是临时的特殊假期。

十四.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工人加班工资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法》、《国定节假日及回忆》、《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1月25日、26日、27日为春节法定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1月24日、28日、29日、30日春节假期顺延,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春节假期延长,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2月3日至9日,推迟复工期,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

15.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能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是的,但是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应该得到保证。《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情况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修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 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指出,急需加班的企业,应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十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加班的话,要看综合计算工时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总数。如果不超过,就不用付加班费了。超过的,按照延长的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150%的加班费。

十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是指支付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分别规定的工资的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本规定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不适用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十八、带薪年假、医疗期和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应该看情况。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这个假期的延长是国务院通知要求的,应该作为休息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带薪年假与延长假期重叠的,可以顺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第一条第二款的通知》规定,公共假期、法定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均包括在病假期间。因此,如果医疗期与延长的三天假期重叠,则不应延期。

十九、婚丧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延期?

是否延期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婚丧假期间法定节假日或周末是否顺延,是否顺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十、探亲假与延长假期重叠,是否顺延?

不应该延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团聚的时间。此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他们旅行假。以上节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如果探亲假与延长的3天假期重叠,则不会延期。

二十一、医务人员因工感染新冠肺炎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公肺炎相关保护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2020〕11号),在新冠肺炎肺炎防治工作中,因公死于新冠肺炎肺炎或新冠肺炎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十二、新冠肺炎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是否纳入医疗救治期限?

不计入医疗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要求,在新冠肺炎对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在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 将推迟到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 《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8号)关于“隔离期结束后, 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隔离期不计入医疗期。 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之前,上述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否顺延?

可以酌情延期。2020年2月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违法行为的两年追溯期、立案调查期限、责令改正期限酌情顺延,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四、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期限如何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5号)规定,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中止仲裁时效。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相关处理机构及电话公告

省、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及地址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电话:0536-8513295,0536-12345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

邮编:261041

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咨询电话及地址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电话:0536-8583999,0536-8587111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2号

邮编:261041

1.《261041 最新公告!关乎每个潍坊人的工资待遇、休假……》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261041 最新公告!关乎每个潍坊人的工资待遇、休假……》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344737.html

上一篇

微信注销后手机号自动解绑 换个手机号微信被骗六千!注销手机号码应解绑这些业务

下一篇

特斯拉中国否认推16万元新车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新冠肺炎大流行 新冠肺炎“大流行”?WHO定性之前,先了解下何为疾病“大流行”

新冠肺炎大流行 新冠肺炎“大流行”?WHO定性之前,先了解下何为疾病“大流行”

深圳湾口岸佩戴防护装备的工作人员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的传播,“大流行”一词已被广泛传播。在此之前,“大流行”这个词经常跟在瘟疫、非典等可怕的传染病之后,所以人们有些害怕听到“大流行”这个词——尽管他们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试图...

北京乘出租或网约车需扫健康宝 究竟如何做好防控措施

北京乘出租或网约车需扫健康宝 究竟如何做好防控措施

北京乘出租或网约车需扫健康宝据媒体报道,1月10日,北京公布7项加强版网约车出租车行业防控措施:①驾驶员必须测温上岗,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不得运营;②驾驶员必须在运营过程中全程规范佩戴口罩;③驾驶员须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并由公司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疫苗接种;④运营车辆必须落实“一单一消毒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