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上午,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涉嫌受贿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在镜湖区人民法院开审。检察机关指控,汪梅琴非法所得财物的价值超200万元。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汪梅琴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懊悔不已,并一度泣不成声。

原女副县长涉嫌“两宗罪”

被告人汪梅琴,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无为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汪梅琴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6月6日被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汪梅琴案侦查终结后,由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汪梅琴被指控涉嫌“两宗罪”——受贿罪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3年,汪梅琴在无为县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中人民币共计116.2万元、美金200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两箱十五年茅台酒(价值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5年,汪梅琴在无为县福渡镇任党委书记期间,以花某某、蒋某等六人的名义在“小康村”以每块土地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块土地,每块约0.5亩。2010年至2011年,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汪梅琴将其中的五块土地以每块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80万元。

接受巡视组谈话后集中退款

记者在起诉书上看到,汪梅琴曾担任过无为县无城镇副镇长、党委书记,福渡镇镇长、党委书记及无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自1999年开始,汪梅琴便开始收受他人财物,行贿人为得到她的关照,将行贿款(财物)交给汪梅琴本人或其亲属,其中最大的两笔:一次为30万元(这笔钱被汇到汪梅琴女儿的银行卡上),一次为20万元。

在昨天的庭审过程中,记者了解到,省委巡视组到无为县巡视期间,曾找汪梅琴谈过话。而后,深知自己罪行的汪梅琴内心开始不安,并于2013年底和2014年初开始集中退还收受的钱款。案发后,汪梅琴退出了全部赃款。

检察机关认为,汪梅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汪梅琴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80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上午9点半,身着橘红色囚服的汪梅琴被带至法庭被告席的过程中,她向旁听席张望了一下。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她又两次回头向旁听席张望,似乎在寻找着什么。

面对审判长、公诉人或辩护人的提问,汪梅琴起初的回答条理较为清晰,随着庭审的深入,在面对公诉人指控的受贿事实时,汪梅琴多数表示无异议,而当她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时,也基本要求辩护律师作出答辩。庭审答辩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就汪梅琴一些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实属于受贿还是人情往来,是否构成自首等方面进行了辩论。

记者注意到,当审判长要求汪梅琴做最后陈述时,她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一张纸,未念几句,便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几度哽咽,陈述中其表达了自己的悔恨之意。

2015年4月28日,无为县原副县长汪梅琴(副处级)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近日由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1965年出生的汪梅琴是无为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担任无为县副县长,系无为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2014年6月6日,芜湖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依法执行逮捕。该案由芜湖市检察院立案并侦查终结,交由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梅琴在无为县福渡镇、襄安镇、无城镇担任镇主要负责人以及担任无为县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胡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29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83.2万元、美金2000元、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两箱十五年茅台酒(价值5万元),为其在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5年,被告人汪梅琴在无为县福渡镇任党委书记期间,以他人名义在“小康村”以每块地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6块土地,每块约0.5亩。2010年至2011年,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梅琴将其中的五块土地以每块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共获利80万元。

来源:大江晚报、中安在线、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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