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投稿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纸刊登通知的,或者自投稿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刊登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稿给其他报纸、期刊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这个规定通常解释为:默认情况下,作者在提交一份草稿时需要耐心等待十五、三十天,除非另有约定。那么另一个协议是关于什么的?基本上在期刊和报纸的稿件里都有说明:三个月内不接到通知可以自行处理稿件,稿件不予退回。在此期间,请不要再扔了。
江苏教育出版社出版人罗先生在中国编辑学会第十届年会的论文中对此进行了论述:
1.反复禁止投稿一稿多投的症结在于游戏规则明显不公平。作者和编辑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编辑对审稿的及时性不负责,不按时退稿,不回复审稿结果。作者没有扔掉稿件的权利,也必须承担不多扔的义务,否则会面临法律和名誉风险。所以作为一个弱势作者,被广泛同情的人,以至于无论编辑如何十字军东征,依然流行提交一个以上的稿件。
2.著作权法和编辑合同规定的期限不合理。个人认为,除了考虑文章的时效性之外,一般采用的复习时间还是太长了。通常编辑会用“另有约定”的法律工具,规定三个月甚至更长的审稿时间,但稿件是多投入少使用。对于一些不知名的作者来说,一篇稿子往往不能投,那么我提交四篇稿子,岂不是要一年?在我看来,人为设定审稿时限并不完美。如果一篇稿件必须要敬业,至少需要一个能够督促编辑高效审稿、及时回复的灵活机制。
3.新的游戏规则应该解决多次提交的问题,而不是多次提交的问题。一稿多投并不直接导致问题,但一稿多投确实浪费了出版资源,浪费了编辑在审稿和排版上付出的劳动,侵害了编辑和读者的利益。但一稿多投并不等于一稿多投。希望通过禁止一稿多投来结束一稿多投。事实上,编辑部放弃了主动权,把避免一稿多投的希望寄托在作者身上。在游戏规则不公平合理,公民法律观念和道德素质不好的情况下,这是不可行的,多年的现实也证实了这一点。诚然,一稿多投是多投的重要原因,但发表权在编辑手里,责任不可推卸。
众所周知,版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而产生的,作者从一开始就拥有完整的权利。既然编辑可以和作者签约,为什么作者不能和编辑签约?为了更好地说明这样一个想法,请试着理解下图。
这个图说明稿件链是在试图为作者和编辑提供一个投稿的工具。它不要求你提交带有特定网站和应用的稿件。无论是使用Outlook、QQ邮箱,甚至是纸质都可以使用这个工具,因为这个工具本质上是一个稿件审核状态的公共数据库。作者创建条目,作者提交的所有编辑一起更新该条目的状态。
这有点类似于石墨文档这样的在线协作工具,投稿也应该是编辑和作者协作的常见事情。通过这样的在线协作,提交多篇稿件的作者履行了告知义务,编辑也有义务将稿件的审稿决定广播给所有收到稿件的编辑,让编辑以充分且【可获取】的信息做出明智的决定:这篇稿件已被采纳,我还需要重复审稿浪费精力吗?如果这篇稿件已经被采纳,但是质量好到我可以重新发表,需要向原著作权人和作者申请授权吗?(作者和原著作权人都需要声明是否允许多次复制,如果允许,应提供联系方式)
这是如何实现的?其实也是法律条文中“另有约定”的工具。既然编辑可以和作者签约,作为作品的原绝对主,为什么作者不能和编辑签约?而且很明显,目前编辑做出的约定明显不公平,作者与编辑的约定非常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因为作者的稿件协议要求编辑在这样的网站上播报作品的审稿状态,而且责任义务明确,作者提交多篇稿件也没有后顾之忧。同时,及时了解稿件的审稿状态,也避免了编辑对采纳稿件的重复审稿,实际上减轻了编辑的工作量。而这种形式也重新唤醒了作者的权利意识:我的作品就是我的作品,发表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人拥有这部作品的一切,我可以自定义授权范围。相反,正如今天流行的那样,版权所有者不断地转载、转载和改编,但通常只支付一份报酬。在协议草案中,作者甚至可以添加稿费要求,不接受稿费要求的出版社不得使用草稿。
稿件链可以说是罗先生在会议论文中提出的方案的具体实现。罗先生的计划概括为三点:
1、允许多稿,但作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网站通过提供稿件协议模板和稿件状态录播功能来实现这一点。
2.如果编辑决定采用一稿多投的稿件,应该征求作者的意见。这在操作上有点繁琐,但这是有原因的,因为作者既然提交了稿件,就必须同意编辑采纳。但在多次提交的情况下,只有作者才确切知道作品是否有第一版权方。为了避免多次投稿,编辑只能要求作者实现。但是,稿件链允许编辑通过作者创建条目来更新审稿状态,这极大地方便了编辑在不提问的情况下获取稿件可用性信息。
3.作者提交多篇稿件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与编辑部就稿件的使用达成协议,因作者原因造成多篇稿件的,视为作者违约。这就是现在的情况。显然,目前作者还没有合适的告知手段,稿件链提供了一个非常简单方便的告知工具,只需在稿件开头创建一个词条,申请一个右转链接嵌入到稿件协议中即可。另一种行为,作者就稿件使用达成协议,造成多篇稿件,属于作者单方多篇稿件(而非多篇稿件)行为,确实违法不当,应予谴责。
在广泛使用稿件链模式的情况下,如果他们的编辑不注重审稿时效性,高质量的稿件很可能会被作者共同投稿的小俱乐部采用,从而降低自己稿件的质量。为了争夺高质量的稿件,小俱乐部往往会提高审稿速度和报酬。这种市场化机制势必会极大地刺激编辑领域同行评议的竞争,从而提高整个出版行业的效率,也增加了作者的经济效益。这难道不是科技文化发展的一大幸事吗?
一旦被允许,提交多份稿件将成为一种常见行为(目前是一种常见的秘密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宏先生在《从“一稿多投”说起》一文中提到,美国的法学期刊允许一稿多投,所以一稿多投不仅在本学科非常普遍,而且还催生了一种付费的多投服务,叫做ExpressO。一篇论文收取2.20美元的费用,一些法学院甚至向教师报销这笔费用。一稿多投往往会提升到学术诚信和道德素养的层面,但只要能避免浪费出版资源和编辑精力,这个问题就不再存在了。所以一稿多投与学术操守和道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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