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法最新修订版,我国新保险法。《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欲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欲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保险法对合同条欲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这一条所确定保险合同不利解释规则是否对于再保险适用?值得理论上的认真探讨。

保险法从不利解释规则的法理基础分析.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规则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保险法对作为经济上弱者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利而制定的保护性条款,保险法即目的是为了保护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再保险的当事人均为保险人,保险法享有保险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保险经脸.保险法不存在适用不利解释规则适用的条件。保险法因此有学者认为不利解释规则不适用于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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