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网记者宋静6月13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网站了解到,为了支持重点地区到2020年至少形成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平均三天需求的应急储气能力,NDRC近日发布了2018年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用于京津冀等六省的LNG储罐及配套设施建设。
据悉,5月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发改委、经委、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发布了关于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营总体规划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六项具体要求:
一是加强储气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各地要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为主,加快重点地区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集约化、大型LNG储罐建设,避免分散建设和“遍地开花”。对于没有气源保障条件的地区,要科学论证建设或合作购买储气设施的方式。鼓励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鼓励根据天然气需求规模的不断增长,一次性规划、集中布局、预留充足建设用地、分期分批扩张,不断满足储气能力增长的需求。
二、鼓励各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要求。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的储气能力可根据投资比例进行分解,纳入相应投资方的评估指标,具体指标认定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购买储气服务,支持储气责任的履行。鼓励有互联天然气管网的地区投资或参与异地储气设施建设,有管网连通条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第三,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于储气库容量项目的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要严格控制建设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提高项目建设和运营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高储气设施项目的经济性。
四、加快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对规划建设的储气设施,各地要在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依法简化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对于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的项目,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合审批缩短项目审批和建设周期,加快各种审批程序。
五、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的协调运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应签署协议,实施天然气互联互通的业务模式,确保在供应保障期内跨省长输管道相互开放,产能过剩,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实现国家调度和各方液化天然气资源联合供应,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定期沟通资源缺口和采购安排,促进供气保障期内储气设施和天然气管网的协调运行。
六、加强建设和运营监管。地方天然气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对储气设施的建设及其按计划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监管,按时满足储气能力要求。当地运营部门应做好储气设施运行监控工作,保持在用储气设施正常运行。竣工储气设施的相关资料应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强对储气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信用监管,不定期进行抽查和核查,对不符合实际要求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方式,科学高效推进储气设施建设。
1.《建储 发改委下达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投资计划》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建储 发改委下达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14485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