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2018年4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2018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其中,青岛某电梯公司因名称中含有“西门子”二字,被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起诉。
西门子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世界著名的电子电气企业。1994年,西门子在中国成立西门子中国。2010年,青岛博格电梯有限公司更名为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西门子认为邱剑公司使用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责令邱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根据申请,法院前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胶州市国家税务局对邱剑公司电梯销售数量和纳税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邱剑公司于2011年至2016年在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注册了202套电梯信息,2011年至2016年总计税依据为1.85亿元。邱剑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年利润率为5%。
经审理,法院认定邱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实,判处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马莉莉表示,本案是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多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树立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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