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有哪些?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一部分第一条对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模式的定义如下:

(一)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指从一缔约方境内向另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类贸易并不涉及人员流动,即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都不需要出境,服务贸易实际流动的只是服务,如电讯、邮政及金融等服务。

(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指在一缔约方境内向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提供股务.其他缔约方的消费者作为旅游者、留学生或病人等前往服务提供者境内进行服务消费。这类贸易一般县涌过服务消费者的跨境流动来实现的.服务贸易诸如到国外参观博物馆和风景点是境外消费的常例,而非居民的医疗和境外学习也属于此种提供模式的范叻.此外.境外船只维修服务等也包括在内。

(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缔约方在另一缔约方境内通过建立商业机构(如附属公司、子公司和代表处等)提供服务.服务贸易如通过建立外资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维修中心、研发中心等)向东道国境内提供股务。商业存在与服务业的境外直接投资紧密相连,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进行国际服务贸易最主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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